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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阳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又名陈XX),男,生于1958年6月18日,汉族,文*,居*。

特别*权*托代理人陈XX,四川浩典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四川浩典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X,男,生于1992年5月30日,汉族,中专文*,居*。

特别*权*托代理人李*,遂宁*船山*育才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阳X健康*、身体权*纷一案,不服遂宁*船山*人民法*(2014)船山*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XX的特别*权*托代理人陈XX、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阳X的特别*权*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院认为,因二审诉讼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宁*船山*人民法*(2014)船山*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宁*船山*人民法*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民币500元,已由上诉人陈XX预交,本院依法*以退还。

审 判 长  董*XX

审 判 员  周**

代理审判员  姚*佳

书 记 员  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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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2 16:00:00

审理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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