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又名陈XX),男,生于1958年6月18日,汉族,文*,居*。
特别*权*托代理人陈XX,四川浩典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四川浩典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X,男,生于1992年5月30日,汉族,中专文*,居*。
特别*权*托代理人李*,遂宁*船山*育才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阳X健康*、身体权*纷一案,不服遂宁*船山*人民法*(2014)船山*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XX的特别*权*托代理人陈XX、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阳X的特别*权*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院认为,因二审诉讼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宁*船山*人民法*(2014)船山*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宁*船山*人民法*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民币500元,已由上诉人陈XX预交,本院依法*以退还。
审 判 长 董*XX
审 判 员 周**
代理审判员 姚*佳
书 记 员 姚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2 16:00:00
审理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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