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吴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XX,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波、刘允才,河南XX律师。

被告郭XX,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XX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 判 长  洪献升

审 判 员  陈海彦

代理审判员  杨海营

书 记 员  袁冬梅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0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