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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赵XX、吴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政、武XX,河南XX律师。

被告赵XX,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吴X,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刘XX诉被告赵XX、吴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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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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