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
委托代理人李*,湖南溥天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余X,女。
被告刘XX(系余X之女),女。
被告刘X(系刘XX堂弟),男。
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龙XX,湖南湘华*师*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湘华*师*务所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余X、刘XX、刘X身体权*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审判员陈**担任*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林、刘XX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姚*担任*录。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余X、刘XX(以下简*第二被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张XX诉称:2013年3月23日下午17时*,衡**能*压器厂员工王X、谢XX正在厂传达室收厂电用户电费,余X丈夫刘XX因对其家*电费**见,不愿交费,冲进传达室抢走了收电费*读卡器,原告跟刘XX讲都*熟人,你对收电费**见,没有*要抢读卡器。然后*送回来了。过了十来分钟,第二被告冲进传达室二话没说,把电脑数据线、收电费*读卡器全*拆开,然后*在传达室外面的地上。原告女婿邓XX问第二被告为什么抢读卡器,第二被告一拳打在邓*眼睛上,这时,三个被告一起冲上去将邓*到传达室外面殴打,原告上去劝架。三被告冲上来,对原告一顿乱打,并用拳头猛击原告的右手,原告被打得头昏眼花,直至将原告打晕在地,不省人事。2013年3月26日,原告经***雁峰区公**法*鉴定为右手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其伤情评定为轻伤。2014年1月8日,原告经***南华*学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右手第二掌骨左*底部骨折;2、伤残程*评定为10级;3、误工损失70天。原告的伤情至今未愈,还需继续治疗。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伤残赔偿金46828元;2、误工费7000元;3、法*鉴定费1000元;4、营养*3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6、医疗费2424.4元;合计65252.4元。
原告为支*其诉讼请求,向*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鉴定文*,用以证明*告伤情构成*伤;2、法*鉴定书,用以证明*告伤情为10级伤残;3、病历,用以证明*告在中心医院门诊治疗;4、医药费,用以证明*告治伤花*2424.4元;5、公**关*问笔录,用以证明*告受伤经*;6、鉴定费*据,用以证明**鉴定费*。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病历看不清,无法*证;证据4医药费*法*核实,其中对没有*自费*发票有*议;证据5对刘X、刘XX、余X、刘XX的笔录无异议,对其他人的笔录有*议,其他人中有*是本案当事人,有*与原告是亲朋关*,不具有*观性和*实性;证据6公**关*鉴定费*告不予认可,对另一份没有*议。
被告余X、刘XX、刘X辩称:原告受伤不是被告造成,2013年3月23日下午发生双**架事件,原告方*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请法*依法*实赔偿金*。
被告刘XX为支*其答辩意见,向*院提供如下证据:1、衡**仁济司**定中心司**定意见书,用以证明*XX损伤程*为轻微伤;2、公**关*问笔录,用以证明*告因原告及家*殴打受伤的事实,原告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
被告余X、刘X未提供证据。
原告对被告刘XX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有*议,刘XX并没有*起诉讼,被告的伤不能*明*原告造成,该鉴定是5月3日作出,而双**纷是3月23日;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客观性有*议,原告没有*打被告。
对证人谢XX的证言,原告无异议。被告认为证人是公**工,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有*议。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查**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鉴定原告构成*伤的意见予以确认;证据2法*鉴定,被告申*重新鉴定,后*撤回了申*,因此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确认;证据3病历,原告伤后*中心医院急诊留观治疗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门诊医药费*据,对在留观治疗期间发生的费*本院予以确认,对2014年2月17日的票据因2014年1月8日法*鉴定骨折已愈合,因此对该费*不予确认;证据5公**关*询问笔录,对与本案有**的内容*院予以确认;证据6鉴定费*据,原告轻伤不是本案处理范*,因此所发生的鉴定费*不予确认,对南华*学司**定中心的鉴定费*予以确认。对被告刘XX提供的证据1司**定意见书,因其未提起诉讼,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2与本案有**的内容*院予以确认。对证人证言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双**事人的庭审陈*和*人证言,确认如下事实:一、科能*压器有*公**行电路*造,用电住户须*新磁卡。2013年3月23日下午4时**,刘XX及其妻子余X到科能***卡。邓XX父亲邓XX要求将陈*电费*清再换卡,刘XX则要求将以前拆迁房*费*抵扣后*交清,邓XX不同意认为这是两回事,为此双**商*成*生争执。刘XX心里不平*,在路*公**达室时,公**工谢XX及王X在为用户办卡,刘XX随即将电脑上的读卡器取走,尔后,刘XX想了一下不对,又将读卡器送回。刘XX及余X离开后*久,刘XX、刘X等人到达现场,刘XX了解*况*,到传达室又将读卡器取走扔到地上,后*他人捡起送回。此时,邓XX见状质问刘XX,双***随即发生言语争吵,继而发生撕扯,肢体冲突,致使双**有*害,互殴参与人员中有*X、刘XX、刘X、张XX、张XX女儿何XX、何XX丈夫邓XX。互殴十分钟后,公*“110”民警赶到现场,事态得以平*。在参与人员中,受伤最重的是余X和*XX。张XX伤后*市中心医院留观治疗,花*医药费1821.6元。2013年3月26日经***公**雁峰区分局法*鉴定张XX构成*伤,2014年1月8日经*华*学司**定中心鉴定张XX构成10级伤残。
二、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的相**定,本院核定张XX因伤所受的损失为:1、伤残赔偿金42638元(根据2013年*南省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标准21319/年×20年×10%);2、误工费,因原告已退休享受退休金,因此对该项*求法*不予支*;3、法*鉴定费*定南华*学司**定中心700元;4、营养*,因没有*嘱,本院不予支*;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6.医药费*票据认定1821.6元。上述1-6项*计*50159.6元。
本院认为:公*生命健康**法*保护。权**身体受到伤害,有**求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本案是二个家*成*之间发生的侵权*纷,被告家*因办理电卡事宜与原告家*发生争执,原、被告双**冷*处理,继而发生互殴事件,致使双***互有*害,对造成*身损害后*,双**应*担相**民事责任。被告在互殴中将原告致伤,对原告因伤造成*损失,被告依法**赔偿。综上,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九十八条,《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十条第一款(一)、(三)、(五)、(六)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X、刘XX、刘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赔偿原告张XX因伤损失50159.6元*50%即25079.8元,其余*失由原告张XX自负;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张XX负担685元,被告余X、刘XX、刘X负担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衡**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陈**
人民陪审员 王*林
人民陪审员 刘XX
代理书记员 姚 芳
校对人:姚*注:本案适用法*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法**》
第九十八条:公*享有*命健康*。
《中华*民共和**权*任*》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应*承担侵权*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权*为,造成*人损害的,应*承担连*责任。
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任*方*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为治疗和**支*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疾赔偿金。造成*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对损害的发生也有*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的各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能*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生活费,以及因康*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费、护理费、后*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断证明*相**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理性有*议的,应*承担相**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据受害人丧失劳*能*程*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或者农*居*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但六十周*以上的,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以上的,按五年**。
第三十五条:本解*所称“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农*居*人均纯收入”、“城镇居*人均消费*支*”、“农*居*人均年*活消费**”、“职工平*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门公*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特区和**单*市上一年*相**计*据确定。
“上一年*”,是指一审法*辩论终*时*上一统计**。
《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
第十条第一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的过错程*,法*另有*定的除外;
(三)侵权*为所造成*后*;
(五)侵权*承担责任*经*能*;
(六)受诉法*所在地平*生活水*。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6 16:00:00
审理法院: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