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57年12月5日生,汉族,安*省霍**人,农*。
委托代理人:赵*,安*智星律师*务所律师。
特别*权*托代理人:屈XX,男,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安*省霍**人,退休干*。系陈XX叔叔。
被告:何XX,女,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安*省霍**人,农*。
被告:石XX,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安*省霍**人,农*。
被告:霍**户胡*户XX,住所地霍**户胡*户胡*。
法*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荣*被告何XX、石XX、霍**户胡*户XX雇员从*雇佣活动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撤诉申*符*法*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范XX
审 判 员 栾XX
人民陪审员 水XX
书 记 员 张X(代)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人民法*裁定不准许*诉的,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决。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1 16:00:00
审理法院:霍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