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原告:安宝XX,男。
委托代理人:丁XX,吉林XX律师。
被告:桦甸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宝XX与被告桦甸市XX公司、桦甸市XX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宝XX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宝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5.00元减半收取887.50元,免交837.50元,原告负担50.00元,余款退回。
代理审判员 董慧
书 记 员 王佩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桦甸市人民法院
标 的:887.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