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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县XX。

委托代理人贺X,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大潇,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

负责人马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系中国XX的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5元,原告李XX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李XX负担3412.50元。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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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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