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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四川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

委托代理人陈灵,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XX。

法定代表人冯XX,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颜XX,德阳市XX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良

书 记 员  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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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49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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