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损害赔偿

广东XX公司与陈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潮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吴惠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XX律师。

原告广东XX公司诉被告陈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泽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雷燕君、人民陪审员陈映珊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惠文、林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9月29日,原告依法取得位于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龙堤路北XX使用权面积为6666.67平方米(10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列:安XX(2005)字第5121XXXX0377号。原告因生产经营所需,陆续对上述土地进行项目建设,一直合法使用该土地。被告于2014年7月至今,陆陆续续或自己或带领他人阻扰原告项目建设,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实施侵权行为,被告拒不改正。被告为了个人目的或利益不顾原告的合法权益(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非法干扰原告的正常生产建设,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原告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阻碍原告对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龙堤路北XX土地进行合法建设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3、被告在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保证今后不再侵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的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2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人口查询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向潮安县国土资源局(现为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提交办证手续,潮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9月29日向原告颁发了安XX(2005)字第5121XXXX0377号集体使用权证,原告享有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龙堤路北XX使用权面积为6666.67平方米(10亩)的土地使用权;

4、保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民委员会向潮安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保证书,保证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龙堤路北XX使用权面积为6666.67平方米(10亩)给原告使用;

5、照片(复印件)3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至今,陆陆续续带领他人阻挠原告进行合法建设,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事实;

6、报警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行为严重影响到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辩称: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系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有,原告与潮安县东凤镇王厝陇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协议书承租涉案土地后,原告没有依约给付租金,根据协议书第二款的约定,在原告违约的情况下,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归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所有。被告身为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委会主任,带领村委会成员代表本村村民对原告违法使用涉案土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同时将该情况上报政府部门及东凤派出所,系被告行使村委会主任职权的行为,不存在被告私人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对其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在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的职务;

3、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阻挠原告施工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一、对证据1、2无异议;

二、对证据3有异议,原告没有按照其与村委会订立的合同约定的义务缴纳租金,该宗土地依约应予收回,村委会保留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三、对证据4有异议,该保证书只是陈述该宗土地租给原告使用,但按合同约定,该宗土地在原告违约的情况下,被告有权收回;

四、对证据5有异议,被告的行为是代表全体村民共同意志维护集体利益行使职权的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

五、对证据6质证意见与证据5相同。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一、对证据1、2无异议;

二、对证据3有异议,证明书无法证实被告所称所谓事实,在被告证据1、2举证中,证明被告是村委会主任,可以轻易开具证明书,被告的行为并不都代表村委会主任的行为,证明书的内容与当时的现场是不相符的。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0日,潮安县东凤镇王厝陇村民委员会向潮安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局原批准给东XX厂的企业用地收回并安排给原告使用;并向该局保证该宗土地如出现弄虚作假,一切后果由村委会负责。潮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9月29日将位于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龙堤路北XX面积为6666.67平方米(10亩)的土地使用权批准给原告使用。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列:安XX(2005)字第5121XXXX0377号。2014年7月11日、9月21日,原告在该土地进行项目建设时,被告与他人到现场阻止并要求原告停止对涉案土地进行项目建设,致原告施工中断。原告遂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在广东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当选为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5年9月29日依法取得位于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龙堤路北XX面积为6666.67平方米(10亩)的土地使用权,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原告依法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该证没有被撤销前,原告对该宗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他人任何影响到原告正常使用该宗土地的行为都是属于侵权行为。被告提出其阻挠原告进行项目建设系行使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民委员会主任的职权,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被告没有合法依据阻止原告依法使用涉案土地,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与潮安县东凤镇王厝陇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协议书承租涉案土地后,没有依约给付租金,故根据协议书第二款的约定,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归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所有的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本院不就本案一并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广东XX公司合法使用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王厝陇XX龙堤路北XX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列:安XX(2005)字第5121XXXX0377号]权利的侵害。

二、驳回原告广东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广东XX公司负担650元,被告陈XX负担650元。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表示同意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泽伟

代理审判员  雷燕君

人民陪审员  陈映珊

书 记 员  王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潮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