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广*XX公*,住所地潮州市潮安*。
法*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吴**,广***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广*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
委托代理人:林XX,广*XX律师。
原告广*XX公**被告陈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郑*伟担任*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雷**、人民陪审员陈*珊组成*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组织双**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月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XX公**委托代理人吴**、林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2005年9月29日,原告依法*得位于*州市潮安*东**王*陇XX龙*路*XX使用权*积为6666.67平**(10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列:安XX(2005)字第5121XXXX0377号。原告因生产经*所需,陆*对上述土地进行项*建设,一直合法*用该土地。被告于2014年7月至今,陆**续或自己或带领他人阻扰原告项*建设,致使项*建设无法*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实施*权*为,被告拒不改正。被告为了个人目的或利**顾*告的合法**(合法*得土地使用权),非法**原告的正常*产建设,给原告的生产经*、项*建设等造成*大经*损失,给原告声誉造成*良影响。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特向**起诉,请求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阻碍原告对潮州市潮安*东**王*陇XX龙*路*XX土地进行合法*设的侵权*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损失人民币6万*;3、被告在潮州市潮安*东**王*陇XX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向*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保证今后*再侵权;4、被告承担本案全*诉讼费*。
原告对其陈*的事实和*张*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2份,证明*告主体资格;
2、人口查*信息(复印*)1份,证明*告的主体资格;
3、集体土地使用权*(复印*)1份,证明*告向*安*国*资源局(现为潮州市潮安*国*资源局)提交办证手续,潮安*国*资源局于2005年9月29日向*告颁发了安XX(2005)字第5121XXXX0377号集体使用权*,原告享有*州市潮安*东**王*陇XX龙*路*XX使用权*积为6666.67平**(10亩)的土地使用权;
4、保证书(复印*)1份,证明*州市潮安*东**王*陇XX民委员会向*安*国*资源局出具了保证书,保证潮州市潮安*东**王*陇XX龙*路*XX使用权*积为6666.67平**(10亩)给原告使用;
5、照片(复印*)3份,证明*告于2014年7月至今,陆**续带领他人阻挠原告进行合法*设,致使项*建设无法*行的事实;
6、报警回执(复印*)1份,证明*告行为严*影响到原告的生产经*活动,原告向***关*案。
被告辩称:涉案土地的所有*、使用权*潮州市潮安*东**王*陇XX有,原告与潮安*东**王*陇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协议书承租涉案土地后,原告没有*约给付租金,根据协议书第二款的约定,在原告违约的情况*,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州市潮安*东**王*陇XX所有。被告身为潮州市潮安*东**王*陇XX委会主任,带领村委会成*代表本村村民对原告违法*用涉案土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同时*该情况*报政府部门及东**出所,系被告行使村委会主任*权*行为,不存在被告私人对原告的侵权*为。请法*查**实,驳回原告的全*诉讼请求
被告对其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1份,证明*告的身份情况;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1份,证明*告在潮安*东**王*陇XX的职务;
3、潮安*东**王*陇XX的证明(复印*)1份,证明*告阻挠原告施*的行为属于*常*职务行为。
经*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一、对证据1、2无异议;
二、对证据3有*议,原告没有*照其与村委会订立的合同约定的义务缴纳租金,该宗*地依约应*收回,村委会保留收回该宗*地使用权*权*;
三、对证据4有*议,该保证书只是陈*该宗*地租给原告使用,但按合同约定,该宗*地在原告违约的情况*,被告有**回;
四、对证据5有*议,被告的行为是代表全*村民共同意志维护集体利**使职权*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
五、对证据6质证意见与证据5相*。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一、对证据1、2无异议;
二、对证据3有*议,证明*无法*实被告所称所谓事实,在被告证据1、2举证中,证明*告是村委会主任,可以轻易*具证明*,被告的行为并不都*表村委会主任*行为,证明*的内容*当时*现场是不相**。
经*理查*:2005年9月10日,潮安*东**王*陇村民委员会向*安*国*资源局提出申*,要求将该局原批准给东XX厂的企业用地收回并安*给原告使用;并向*局保证该宗*地如出现弄虚作假,一切后*由村委会负责。潮安*国*资源局于2005年9月29日将位于*州市潮安*东**王*陇XX龙*路*XX面积为6666.67平**(10亩)的土地使用权*准给原告使用。该宗*的土地使用权*列:安XX(2005)字第5121XXXX0377号。2014年7月11日、9月21日,原告在该土地进行项*建设时,被告与他人到现场阻止并要求原告停止对涉案土地进行项*建设,致原告施*中断。原告遂于2014年10月11日向*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在广**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当选为潮州市潮安*东**王*陇XX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5年9月29日依法*得位于*州市潮安*东**王*陇XX龙*路*XX面积为6666.67平**(10亩)的土地使用权,有*体土地使用权*为据。根据《中华*民共和**地管*法》第十三条“依法*记的土地的所有***用权*法*保护,任***和*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原告依法*有*地使用权*,在该证没有*撤销前,原告对该宗*地享有*法*用权,他人任**响到原告正常*用该宗*地的行为都*属于*权*为。被告提出其阻挠原告进行项*建设系行使潮州市潮安*东**王*陇XX民委员会主任*职权,缺乏法*依据和*实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应*担侵权*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任*方*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任*方*,可以单*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被告没有*法*据阻止原告依法*用涉案土地,被告应*担侵权*任。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损失6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被告提出原告与潮安*东**王*陇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协议书承租涉案土地后,没有*约给付租金,故根据协议书第二款的约定,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州市潮安*东**王*陇XX所有*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性质的法*关*,本院不就本案一并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权*》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民共和**地管*法》第十三条、《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应**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广*XX公**法*用潮州市潮安*东**王*陇XX龙*路*XX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列:安XX(2005)字第5121XXXX0377号]权**侵害。
二、驳回原告广*XX公**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民币1300元,由原告广*XX公**担650元,被告陈XX负担650元。被告应*担的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表示同意垫付,被告应**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郑*伟
代理审判员 雷**
人民陪审员 陈*珊
书 记 员 王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8 16:00:00
审理法院:潮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