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交通*行股份有*公**头潮阳**,住所地汕头市潮阳*文*中华XX。
负责人陈XX。
委托代理人许XX、郭XX,广***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高**业有*公*,住所地汕头市汕樟路**桥桥闸南XX。
法*代表人郑XX。
被告郑XX,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
被告郑X,女,汉族,住汕头市潮阳*。
被告郑XX,男,汉族,住汕头市龙*区。
被告黄XX,女,汉族,住汕头市金**。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广***律师*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广***律师*务所实习*师。
原告交通*行股份有*公**头潮阳**(以下简*“交行潮阳**”)诉被告汕头市高**业有*公*(以下简*“高***”)、郑XX、郑X、郑XX、黄XX金**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XX、郭XX及被告高***、郑XX、郑X、郑XX、黄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交行潮阳**诉称,被告高****经*周*需要,向*告提出借款申*,双**2012年10月29日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750万*,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计,到期日为2015年10月6日。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费)、保全*、公*费、执行费、律师*、差旅费*其他费*;以等额本金*款法*还贷款。同时*“贷款的提前到期”进行了约定。双**约定“本合同项*争议向*款人所在地有**权*法*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高****按“等额本金*款计*表”按期付还本金***,至2014年9月14日,尚*原告借款人民币XXX.23元。由于*告高****其关*方*及重大诉讼,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根据合同第九条“贷款的提前到期”的约定,原告依约已经**告高*****贷款提前到期,并依法***申*诉前财产保全,法*依法***被告的财产,原告为此支*了财产保全*5000元**师*10000元。被告高****原告签订《最高*抵押合同》,提供存放于*头市汕樟路**桥闸西南XX(即热电一厂后*)的造纸机设备,作为原告与高***“在2012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间签订的全*主合同抵押担保的最高*权*为1743万*”的抵押担保。被告郑XX、郑X、郑XX、黄XX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高****借款提供连*责任*证,保证责任*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二年,《保证合同》第二条“保证责任”约定“债权*宣*合同项*债务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告郑XX与原告签订《最高*抵押合同》,约定提供其位于*头市龙*区中信海*花*东*XX、1002号房【粤房*证字第CXXX号《房*产权*》,房*面积329.074㎡】为原告与被告高***“在2012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间签订的全*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最高*权*为XXX元*抵押担保。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没有*行还款和*保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根据有***,特向**起诉。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高****即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XX.23元*至还清款项**利*;2、被告高****即付还原告为实现债权*已经**的保全*5000元、律师*10000元;3、被告郑XX、郑X、郑XX、黄XX对被告高****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郑XX提供的位于*头市龙*区中信海*花*东*XX、1002号房【粤房*证字第CXXX号《房*产权*》,房*面积329.074㎡】享有*先受偿权;5、原告对被告高****供的抵押物【即存放于*头市汕樟路**桥闸西南XX(即热电一厂后*)的造纸机设备】享有*先受偿权;6、本案全*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对其陈*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金***证》复印*各1份;2、被告高****《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被告郑XX、郑X、郑XX、黄XX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各1份,郑XX与郑X、郑XX与黄XX的结婚证复印*各1份;3、编号为交银汕潮阳ZYTXXX号《小企业流动资金*款合同》;4、编号:交银汕潮阳ZYTXXX号(提1)《提款申*书》、《交通*行(抵押贷款)借款凭证(贷款记录)》各1份5、《交通*行(贷款本金*期扣收)通*书》23份,《交通*行(贷款)还款凭证(还款记录)》1份;6、编号:交银汕潮阳ZYTXXX号抵之一《最高*抵押合同》、粤房*证字第CXXX号《房*产权*》、粤房*他项**汕字第100XXXX0913号《房*产他项**》各1份,交银汕潮阳ZYTXXX号抵之二《最高*抵押合同》、登记编号:0754金*120XXXX9008《动产抵押登记书》各1份;7、编号:交银汕潮阳ZYTXXX号保1《保证合同》、交银汕潮阳ZYTXXX号保2《保证合同》各1份;8、《房*产产权*况*》、(2014)汕金**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各1份;9、邮寄凭证6份;10、2014)汕阳**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法*诉讼收费*用票据(结算)》、汕交银2014年**字第05号《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各1份。
被告高***、郑XX、郑X、郑XX、黄XX当庭答辩称,一、对拖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XXX.23元*有*议,但希望利*给予减免;二、对于*二项*讼请求,由于*告没有*庭提交发票证明,请求法*不予支*;三、对于*告提出的第三项*第五项*讼请求无异议;四、至于*六项*讼请求即原告提出“本案全*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则由法*认定。同时*为,被告只是涉及到几个诉讼,并不存在涉及重大诉讼,不应*前还贷。
被告高***、郑XX、郑X、郑XX、黄XX未能*交证据。
经*理查*,2012年10月29日,被告高****经*周*需要,与原告交行潮阳**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款合同》,向*告贷款750万*。合同约定:“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计,到期日为2015年10月6日。”同时*约定:“利*为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定)一至三年(含三年)(期限),基准利*上浮15%。”又约定:“借款人未按时*额偿还贷款本金、支*利*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费)、保全*、公*费、执行费、律师*、差旅费*其他费*。”原、被告还对贷款的提前到期事件进行了约定:“贷款人认为出现下列事项*能*响其债权***:借款人及其关*方*及重大诉讼、仲*、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其他强*措施*。”双**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向*款人所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同日,被告高****原告签订《最高*抵押合同》,提供其存放于*头市汕樟路**桥闸西南XX(即热电一厂后*)的造纸机设备,作为被告高****原告在2012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间签订的全*主合同提供最高*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权*为1743万*。被告郑XX、郑X、郑XX、黄XX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高****借款750万**供连*责任*证,保证责任*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两年,还约定:“债权*宣*合同项*债务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告郑XX与原告签订《最高*抵押合同》,约定提供其位于*头市龙*区中信海*花*东*XX、1002号房(房*产权*号列粤房*证字第CXXX号,房*面积329.074㎡)为被告高****原告在2012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间签订的全*主合同提供最高*权*为XXX元*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高****按“等额本金*款计*表”按期付还本金***,至2014年9月14日,尚*原告借款人民币XXX.23元。因被告高****其关*方*及重大诉讼,其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原告遂于2014年9月7日向*告高*****贷款提前到期。2014年9月17日,原告向*院申*诉前财产保全。
2014年10月13日,原告与广***律师*务所签订了汕交银2014年**字第05号《委托代理合同》。当日,原告向****律师*务所支*律师**民币10000元。
另查*,中国*民银行规定,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11月21日的一至三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为年**6.15%,2014年11月22日至今的一至五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为年**6.0%。
本院认为,被告高*****告交行潮阳**借款,借贷双**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双**借款合同依法**、有*。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750万*,被告高****按双**约定履行了还款付息的义务,但由于*头市金**人民法*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汕金**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被告高****下的财产,已影响到原告债权*安*,因此,原告有**照合同的约定宣*合同项*已发放的贷款本金**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高****即偿还所有*期贷款本金*结清利*。故原告请求被告高****即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XX.23元*至还清款项**利*,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被告提出高****是涉及到几个诉讼,并不存在涉及重大诉讼,不应*前还贷的理由不成*,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告与被告高****于*致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了诉讼费、保全*、律师**有*定,故被告高*****约付还原告为实现债权*已经**的律师*10000元。
关**押责任*题。被告高***、郑XX分别**告签订《最高*抵押合同》,被告高****供其存放于*头市汕樟路**桥闸西南XX(即热电一厂后*)的造纸机设备为自己的借款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被告郑XX也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抵押合同所涉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上述的抵押合同均已生效,原告享有*案抵押物的抵押权。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高***、郑XX承担抵押责任,对二被告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先受偿权*主张*法**支*。
关**证责任*题。被告郑XX、郑X、郑XX、黄XX自愿为该笔借款担保,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债务人即被告高****提供了物的担保,故被告郑XX、郑X、郑XX、黄XX应*被告高****供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担连*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民共和**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中华*民共和**权*》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保法〉若干*题的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高**业有*公****判决发生法*效力后15日内归*原告交通*行股份有*公**头潮阳**借款本金XXX.23元*利*(其中,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利*按年**6.15%上浮15%计*;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利*按年**6.0%上浮15%计*),并承担原告交通*行股份有*公**头潮阳**为实现债权*已经**的律师*10000元。
二、原告交通*行股份有*公**头潮阳**对被告汕头市高**业有*公**供的抵押物【即存放于*头市汕樟路**桥闸西南XX(即热电一厂后*)的造纸机设备】享有*先受偿权。
三、原告交通*行股份有*公**头潮阳**对被告郑XX提供的位于*头市龙*区中信海*花*东*XX、1002号房(房*产权*号码列粤房*证字第CXXX号,房*面积329.074㎡)享有*先受偿权。
四、被告郑XX、郑X、郑XX、黄XX应*被告汕头市高**业有*公**供的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担连*清偿责任。四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有***告汕头市高**业有*公**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30548元,诉前保全*5000元,共35548元,由被告汕头市高**业有*公**担,被告郑XX、郑X、郑XX、黄XX承担连*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予退还,由上述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郑 振 峰
代理审判员 桂XX
书 记 员 马XX(代)
相***条文:
一、《中华*民共和**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利*。对支*利*的期限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定,借款期间不满*年*,应*在返还借款时*并支*;借款期间一年*上的,应*在每届满*年***,剩余*间不满*年*,应*在返还借款时*并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民共和**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责任*,为连*责任*证。
连*责任*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有*行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包*主债权*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现债权*费*。保证合同另有*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有*证又有*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务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本法*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有**照本法*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为抵押权*,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押权*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可以向*民法*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额的部分归*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九条本法*称最高*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协议,在最高*权*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发生的债权*担保。
三、《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保法〉若干*题的解*》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有*证又有*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或者物的担保的范*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承担了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以向*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分担的份额。
四、《中华*民共和**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有*的担保又有*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债权*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有***务人追偿。
五、《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迟延履行金。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4 16:00:00
审理法院:汕头市潮阳市(区)人民法院
标 的:1743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