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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郑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XX公*。

法*代表人:古*金,董*长。

委托代理人:吴**,广***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广*XX。

被告: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被告郑XX侵害商*权*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成***议为由,于2014年6月3日向*院申*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法*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讼权*,原告的申*符*法*规定,应*照准。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XX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XX公**担。

审判长  游*英

审判员  林*浩

审判员  邱XX

书记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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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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