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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赵XX、秦皇岛市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男,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秦皇岛市XX,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魏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赵XX、秦皇岛市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XX

书记员  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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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1 16:00:00

审理法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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