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李XX、姜XX与杨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原告姜X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天津津宝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杨X。

委托代理人刘*,天津汇诚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原告李XX、姜XX与被告杨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史*江*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参加了部分诉讼。本案现已缺席*理终*。

原告李XX、姜XX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二被告系夫妻关*。原告李XX系被告李XX之二姐。2013年5月份,二被告因装修房*及生活花**需现金,故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李XX于2013年5月25日向*告书写借条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原告李XX于2013年6月17日通*其所有*账户向*告杨X所有*账户转入100000元*。经*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连*偿还二原告借款10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李XX于2013年5月25日书写借条一张,证实该借条载明*本案诉争100000元*款情况。

证据二、中国*行股份有*公**津枫林***存款历史*易**清单2张,证实2013年6月17日原告李XX向*告杨X的账户转账100000元*事实。

证据三、婚姻登记审查*理表一张,证明*被告存在夫妻关*的,应*连*承担债务。

被告杨X辩称,1.二被告除了购房*过钱*外,2013年*活比较富*,不需要借款。2.装修房*自己有*够的存款,更不需要借款,实际装修费*总计**30000元,更不会借100000元。3.被告从*与李XX找二原告借钱,二原告也从*提过所谓的催促还款事实。4.2013年6月17日原告给被告转款100000元*是借款,而是被告李XX婚前许*给杨X的钱,李XX处存放有*XX的钱,还不只100000元。5.李XX与二原告编造这一借款、还款的虚构事实,完全*为了李XX下次起诉杨X离婚做准备。综上,该借款不是事实,请求法*驳回二原告对被告杨X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X针对其主张,提供中国*行存折(账号为XXXXXXXXXXXX),证明*被告从2013年1月份至4月份存款共计74000元,5月份装修有*够资金,不需要借款。

被告李XX辩称,原告诉状中陈*的事实理由均属实,100000元*款是被告借的。装修房*时**够,二被告经*次沟通**告处借款100000元。因为被告当时*机出故障了,6月17日原告李XX当时*入杨X的卡,6月18日被告就去上班*。7月9日二被告发生矛盾,之后*告也不清楚*些钱*谁取走了。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XX针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经*理查*,原告李XX、姜XX系夫妻关*,被告杨X、李XX系夫妻关*。原告李XX系被告李XX之二姐。2013年5月25日,被告李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二姐李XX、姐夫姜XX壹拾万**,用于*沽区贻成*庭42-XXX楼房*修”。2013年6月17日,原告李XX通*中国*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向*告杨X账户(账号XXXXXXXXXXXX)转账100000元。被告李XX名下中国*行账户(账号2804XXXXXXXX),2013年2月3日余*52000元,2013年4月25日余*14006.12元,2013年6月9日余*6.12元。二被告庭审中均认可双**买的塘沽贻成*庭42栋XXX号房*处于*修阶段。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连*偿还二原告借款10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经*原告申*,本院调取被告杨X名下中国*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交易**,显示2013年6月17日转入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当庭陈*、借条、银行交易**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受法*保护。被告李XX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二原告与被告李XX存在100000元*借款合同关*。2013年6月17日,原告李XX按照被告李XX的指示向*告杨X账户转款100000元,该借款的交付已完成,双**贷合同生效。被告李XX应*偿还二原告借款,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李XX偿还借款100000元*诉讼请求,于***,本院予以支*。借款发生时,二被告系夫妻关*。根据法*规定,债权*就婚姻关*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证明*权*与债务人明*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于*姻法*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杨X未举证证实其具有*述不承担责任*情形,且庭审中其亦自认该款项*用于*同生活,故该笔借款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杨X虽质疑借条的真实性并主张*款项*被告李XX婚前承诺赠与其的款项,但其未提供证据,故被告杨X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杨X主张*条上载明*时*家*比较富*,不需要借款,并提供被告李XX名下的中国*行存折,但该账户2013年4月25日余*14006.12元,2013年6月9日余*6.12元,而且被告杨X亦陈*该款项*全*用于*活支*,足以证实二被告因装修及生活存在借款需求,故被告杨X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九十条、《最高*民法*关**用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XX、姜XX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李XX、杨X负担(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津市第二中XX(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津市第二中XX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史*江

书 记 员  梁 悦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2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