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市XX公司。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朝阳东XX。
法定代表人:赵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XX,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XX,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连伟,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4元,已减半收取100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何玉江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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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0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