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征地拆迁

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与张XX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道XX,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代表人:亓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山***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山***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生于1979年7月4日,汉族,农*,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代理人:韩XX,山***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道XX(简*亓家*委会)与被告张XX土地使用权*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2005)历城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法*效力。亓家*委会不服,向*察机关**。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济检民抗(2012)68号民事抗诉书,向*南市中级人民法*提出抗诉。该院于2013年1月21作出(2013)济民抗字第3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3年5月1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13)济民提字第3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5)历城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行组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亓家*委会法*代表人亓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张*,被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1998年9月,我村委会与刘XX签订加油站承包*同,合同约定我村委会将加油站的机器设备物品卖给刘XX,同时*XX每年**村交纳一定的承包*。2002年3月,因刘XX不交纳承包*,我村委会通*法*途径与其解*了承包*同,收回了加油站。后*刘XX欠别*钱,其所有*加油站设备被济南同声拍卖有*公**2003年5月16日卖给原审被告张XX。原审被告占用加油站拒不返还。请求判令原审被告清除物品(电脑计*加油机3台、计*加油机3台、储*罐3台、加油站顶蓬)、返还土地;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不具有*案的主体资格。涉案土地使用权*被告通*拍卖合法*得的,而原告却提供不出证明*有*案土地使用权*证据,因此,原告不具有*讼主体资格。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应*法*回。

经*理查*,1998年9月30日,原告亓家*委会与案外人刘XX签订加油站承包*同,合同约定原告亓家*委会将座落在黄*大桥收费*南侧路*XX一处承包*刘XX,并将加油站的机器、设备、部分房*一次性折价卖给刘XX,刘XX每年**告交纳5万**承包*。2002年3月,因刘XX不交纳承包*,原告向*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历城民商*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判决解*原告与刘XX签订的加油站承包*同。2003年5月16日,刘XX所有*加油站设备,包*电脑计*加油机3台、计*加油机3台、储*罐3台、加油站顶蓬,通*济南同声拍卖有*公**2003年5月16日卖给被告张XX。拍卖成*确认书载明*卖标的是原告要求被告清除的上述物品。因被告张XX未将上述物品从*油站搬走,原告于2003年7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除上述物品。该案于*年8月13日按撤诉处理。2005年11月22日,原告再次向*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本院(2002)历城民商*字第355号民事判决、济南同声拍卖有*公**卖成*确认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原告为证实加油站所涉土地归*所有,提供了该村的集体土地所有*以及所附的宗*图,以证实涉案土地在土地行政管*部门确认的界址范*内,归*村农*集体所有。该证据经*告质证,被告表示村界图没有**标注加油站是否于*家*界内。本院认为,土地所有*书是原告享有*地所有**法*凭证,所附的宗*图已界定涉案土地在界址范*内。因此,本院采纳该证据,认定涉案土地归*告农*集体所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有*点:一是涉案土地是否归*告集体所有;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关***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本院(2002)历城民商*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土地所有*书及宗*图,能*证明*案土地归*集体所有,本院予以认定。关***二,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权*求权,不适用诉讼时*制度。且被告张XX现仍在占用涉案土地,侵权*为处于*续状态中。被告张XX拍卖购得的是加油站的设备,不包*加油站的土地,其占用原告集体所有*土地,无任***依据和*实依据,原告要求其返还土地,清除加油站内物品的请求应*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民共和**权*》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道XX位于*南市大桥路**大桥收费*南侧路*的加油站所占土地,并清除其所有*加油站内物品(电脑计*加油机3台、计*加油机3台、储*罐3台、加油站顶蓬)。

案件受理费1702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1702元,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彭XX

审判员  谢XX

书记员  于XX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8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