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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渝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饶XX,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丹,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第一至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93XXXX3569-2。

法定代表人汤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开文,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李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文康

书 记 员  傅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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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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