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潘XX,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龙国,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人)。
原告陈XX与被告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潘XX自愿给付原告陈XX20000元(当庭给付),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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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奉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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