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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与王X、夏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垫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X,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王X,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夏XX,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易君,重庆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邓X与王X、夏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邓X负担。

审判员  任X

书记员  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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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垫江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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