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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彩华,河北博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刘XX健康权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二0一四年三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5元由原告陈XX担负。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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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武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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