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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潘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殷X

书记员  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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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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