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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潘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诉被告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

书 记 员  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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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54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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