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神斯媚,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彪,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XX,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冯XX父亲。
上诉人韶关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4)韶翁法官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4)韶翁法官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24.36元,上诉人韶关XX公司已全额预交,本院予以退还27024.36元。
审 判 长 江晓华
审 判 员 何伟军
代理审判员 邓荣斌
书 记 员 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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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7024.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