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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韶关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神斯媚,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彪,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XX,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冯XX父亲。

上诉人韶关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4)韶翁法官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4)韶翁法官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24.36元,上诉人韶关XX公司已全额预交,本院予以退还27024.36元。

审 判 长  江晓华

审 判 员  何伟军

代理审判员  邓荣斌

书 记 员  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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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70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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