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诉讼代理人:潘XX,韶关市浈江区乐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XX。
诉讼代理人:李建彪,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谭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期间,依法追加了周XX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刘XX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2020元共417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长 赖XX
审判员 黄XX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吴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8 16:00:00
审理法院: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