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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谭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诉讼代理人:潘XX,韶**浈江*乐*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谭XX。

诉讼代理人:李*彪,广**行健律师*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谭XX不当得利*纷一案期间,依法*加了周XX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刘XX于2014年4月2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符*有***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2020元*417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长  赖XX

审判员  黄XX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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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8 16:00:00

审理法院: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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