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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旺工程维修队与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旺工程*修队(以下简*:“兴旺工程*”)。

负责人:冯XX,业主。

诉讼代理人:李*彪,广**行健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县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以下简*:“翁*人社局”)。

法*代表人:丘XX,局长。

诉讼代理人:李XX,“翁*人社局”社保股科员。

诉讼代理人:阮XX,“翁*人社局”社保股科员。

原审第三人:张XX,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广**翁*县人,农*。

上诉人“兴旺工程*”因与“翁*人社局”劳*、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翁*县人民法*(2013)韶***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进行了法*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院查*:2011年1月9日17时35分,张XX的亲属张XX驾驶二轮摩托车*经***翁*县铁龙*北危*物品处理中XX(以下简*:“危*品处理中心”)厂内路**,被陈XX驾驶的A17392号重型专项*业车*撞,造成*托车*驶员张XX当场死亡,摩托车*坏的重大交通*故。

2011年1月11日,翁*县公**交通*察大队调查**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原文*:“被询问人:全*某;性别:男”“问:请你将你知道的情况*一讲?答:2011年1月9日下午约17时30分,我和*老乡小胡*班*家**看见有*通*故,我们就走过去看,看见有*四给人在用千斤顶在顶吊车,看见有*个人在大吊车*,身上还被摩托车*着,结果我们就去帮手一起去救人,直到我们把摩托车*出来后*发现是我的工友张XX,当时*还有*吸,我就报警,报警时*江*交警队说已经**报警了,一会铁龙*出所的和‘120’就到了现场,等医生检查*后*说我工友已经*亡了。问:你知不知道是谁先报警的?答:我估计*能*肇事的司*。问:你有*有*见他们是怎么发生碰撞的?答:我没有*见。问:发生事故后*是否一直在现场?答:我除了去通*他的家*以外,其余*时*我都*现场。问:你有*有*过开吊车*司*?答:我不知道是谁开的吊车,可能*在现场。问:我们交警没有*现场的时*里现场有*有*生什么其它情况?答:没有,一直有*龙*出所的在保护现场。”

2011年1月16日,张XX的家*聚集村民及车*围堵**XX公*(以下简*“XX公*”)大门,翁*县XX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接报后*翁*县公**铁龙*出所赶往现场处理该事件。

2011年1月17日,翁*县公**交通*察大队出具一份翁**认字(2011)第A003号《翁*县公**交通*察大队道路*通*故认定书》,原文**:“事故时*:2011年01月09日17时35分。事故地点:翁*县铁龙*北危*物品处理中XX厂内路*。当事人、车*、道路**通*境等基本情况:1、当事人情况:陈XX,男,31岁,汉族,现住:韶**XX……驾驶湘A×××××号重型专项*业车,准驾车*:A2类……张XX,男,53岁,汉族,家*:广**翁*县……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号:66572),无驾驶证。”“2011年1月09日17时35分,陈XX驾驶湘A×××××号吊车,在翁*县铁龙*北危*品处理中XX厂内路**车*,与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生碰撞,将摩托车**驶员卷入车*,造成*托车*驶员张XX当场死亡,摩托车*坏的重大交通*故。”“对该事故责任*定如下:陈XX承担事故的全*责任。张XX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11年1月18日,冯XX及代理律师*张XX的家*在翁*县XX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冯XX提出春节将至调解*迟到春节之后。

春节过后,联系冯XX调解*果,张XX遂以冯XX所在广**XX公**张XX的用人单*,向“翁*人社局”申*工伤认定。“翁*人社局”受理申*后,进行了调查,情况*下:一、2011年4月10日,“翁*人社局”调查*XX制作《工伤认定调查*录》,原文*:“问:你认识张XX吗?什么时*认识的?你本人叫什么名字?答:我叫徐XX,今年55岁,是铁龙**龙*工区村民,身份证号码是……我认识张XX,很早就认识了,只是去年*和*一起做工。问:你在哪里做工?什么时*去的?答:我在XX公**地做工,从*修水*工作,工资是80元/天,是去年(2010)年*在该工地做工的。问:张XX也是在XX然工地做工吗?什么时*去的?还有*有*他人和*们在一起做工?答:是的,张XX也是在XX然工地做工,工资是按日计*的,和*一样也是80元/天,除了我和*XX以外,还有2个本地妇女在工地做工的。问:请你们做工的是什么人?叫什么名字?你们之前认识吗?答:请我们做工的是一个姓叶*人,但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只是知道他是韶*XX人,工资都*由姓叶*支*给我们,我们之前不认识。问:你们平**工的时*是怎么规定的?答:上午是7点开始做工,11点30分收工,收工后*工地吃午饭,午饭由姓叶*老板包,吃完饭半小时**着工作到下午5点半回家。问:你们和*XX之间有*签订合同?工资结算方*是怎样的?答:我们和*XX之间没有*订合同,工资可以预支,半个月以后*会结算工资。问:张XX发生事故的时*、地点和**你清楚*?答:张XX发生事故的时*我记不清楚*,事故当天下午收工后*乘坐张XX的摩托一起回家,但在摩托行至50米**张XX说摩托不够气了,载不了人叫我步*回家,于*我下了摩托步*,步*大约5分钟左*就看见张XX被压在了吊车**下面,当时*XX也在现场。问:你们平**班*班**是怎样的?需要经*发生事故的地点吗?答:我们平**班**从XX公**门进出,我们从*地回家*2条路**XX公**门,平**家*2条路****,发生事故当天下午我和*XX都*由下面这条路*家*。”二、2011年4月10日,“翁*人社局”调查*XX制作《工伤认定调查*录》,原文*:“问:你认识张XX吗?答:认识,我们一起在XX然工地做工。问:是谁请你们去XX然工地做工的?工资如何**?答:是一位姓叶*老板请我们去XX然做工的,工资80元/天。问:你们上下班**如何*定的?答:我们工作时*是上午7点半至11点半,午餐由老板包,吃完午饭休息半小时*后*续工作,下午5点30分下班。问:你们的工资由谁支*?答:我们的工资是由姓叶*老板支*的。问:发生事故的当天张XX也是在工地上班*?答:是的。问:事故当天下午的情况*怎么样的?答:从*地到公**门有2条路,当天下午下班**由上面的路*家,张XX是由工地下面的路*家*,直到第二天我才知道张XX发生交通*故的消息。”三、署名“XX然危*品处理中心付款人全*某代班”于2011年1月10日用单*纸所写:“张XX同志在我工地做工9.5天,每天80元**,合计*民币760元(以付清)。”

2011年5月17日,张XX向“翁*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撤销表》,以“因申*主体不符,导致工伤调查**,希望贵局以实际情况*虑,同意本人撤销申*。”为由,申*撤销以广**XX公**张XX用人单*的工伤认定申*。其后,“翁*人社局”同意该撤销申*。

2011年5月18日,张XX填写《工伤认定申*表》,以“兴旺工程*”为工作单*,申*“翁*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此外,张XX填写申*表时*供了以下证据证明*XX与“兴旺工程*”之间的关*及伤亡事实:一、翁*县国*铁龙**卫*院于2011年1月9日所写有**XX伤亡诊断结果的《诊断证明*》。二、翁*县公**交通*察大队于2011年1月17日出具的翁**认字(2011)第A003号《道路*通*故认定书》。三、徐XX于2011年1月9日所写《证明》,原文*下:“本人系翁*县徐XX,身份证……我在二0一一年*月份同龙*工区张*村张XX,龙*工区丘*甲老婆,林*工区蓝*甲老婆的细嫂(不知名)共同在韶**XX公**旺工程*修队承建的工地上做泥水*,二0一一年*月九日下午五时*,张XX骑摩托车*班*,路*园区内(XX公*)门口被一辆大型吊车*致死亡。”

2011年5月18日,“翁*人社局”向*XX发出《工伤认定申*受理通*书》。

此后,“翁*人社局”采用直接和*寄送达方*,于2011年5月31日向“兴旺工程*”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书》未果,后*用公*送达方*,于2011年6月18日在《韶**报》公*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书》。

2011年8月31日,“翁*人社局”作出编号:翁*社工认字(201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兴旺工程*”为用人单*,认定张XX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伤。“兴旺工程*”不服,向***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以下简*“韶**社局”)申*复议。2012年4月23日,“韶**社局”作出韶*社行复决字(20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一、撤销“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翁*社工认字(2011)6号)。二、责令“翁*人社局”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后,“翁*人社局”对本案进行重新调查。“兴旺工程*”主张*不是用人单*,提供了以下的证据:

一、“兴旺工程*”(发包*)与坑口施*队(承包*)于2011年1月22日签订的一份《施*协议》,约定:“为了顺利*成XX然工业园重选车*环保改造项*工程*施*……一、工程*况:1、工程*称: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2、工程*点:粤北危*物处理处置中心园区内。3、工程*容:人工挖土方*装车,零星沟、槽、池*体(砌石),各类墙体抹灰,砼拆除及浇筑(含模板、钢筋制定),排水*管**及土方*填……”

二、没有*期的《证明》,内容*:“关*《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施*合同,我所带班*坑口施*队于2011年1月23日进场开始施*,2011年2月25日工程*工,2011年3月4日提请发包**行工程*收,2011年4月6日工程*收合格。整个工程**期间,工程*从*雇佣张XX、徐XX两位民工。全*参与工程**的员工都*以证明。”在“参与工程**的员工签名”一栏,有“杨XX、赖XX、杨XX、赖XX、何XX、李XX、秦XX、莫XX”八人签名。

三、“XX公*”于2012年4月9日出具的《证明》,内容*:“我公**2011年1月21日,与兴旺工程*修队签订了《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施*合同。2011年4月6日,我公**织人员进行了工程*收,工程*收合格。兴旺工程*修队与我公**《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合同系先签订合同,再进场施*。在合同实施*程*,我公***依据《广**建筑施*合同》的有**定执行落实。施*过程*,未发生任****产事故。”

四、署名“接待人员”刘XX于2012年3月30日所写的《情况*明》,内容*:“2011年5月27日,我公**待了翁*县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同行的还有*龙*稳中心、劳*事务保障所的工作人员。其来的目的是向*公**解:1、关**旺工程*修队在我公**包*程*况***位置;2、调查*者张XX是否在兴旺工程*修队所承包*地内工作。我公**体接待人员,系负责园区综合管*部刘XX经*。刘XX了解*况*,向*查*作人员证实:1、兴旺工程*修队确实与我公**2011年1月21日签订有《施*合同》,其承包*程*完工和*收;同时,刘XX还向*查*员提供了一份《施*合同》;2、至于*者张XX是否在兴旺工程*修队所承包*地内工作,我司*法*以证明,别*工程*是否雇佣此人,死者是否在园区内做工,我们都*从*知。3、当天,刘XX还与调查*员一同去到了兴旺工程*修队的已完工场地。”

五、署名“接待人员”王XX于2012年3月30日所写的《情况*明》,内容*:“2011年3月份的一天,我公**待了翁*县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同行的还有*龙*稳中心、劳*事务保障所的工作人员。其来的目的是向*公**解:1、关****XX公**我公**包*程*况***位置;2、一名工友随同来我园区,指认做工现场。我公**体接待人员,系项*部王XX经*。王XX向*查*作人员,介绍了韶**XX公**我公**包*程*况*,随同工友去‘做工现场’指认现场。因为当天下着大雨,当时**工友就在重选车*后*道路*,指着一处档墙水*,指认为是‘做工现场’。王XX带着调查*员一起去到所指认的地方,向*查*员介绍:工友所指认的那*档墙水*,早在一年*就已完工。随后,王XX明*告之;没有**的做工现场,我们公**法*认施*单*。一起离开现场后,调查*员返回。”

此外,在案件处理期间,“兴旺工程*”还提供了一份证据:“兴旺工程*”于2012年2月10日所列“韶**浈江*兴旺工程*修队花*册”;内列“秦XX”为班*,其余*工为:“段XX、何XX、王XX、谢XX、何XX、李XX、刘XX、黄XX、张XX、邹XX、唐XX、黄XX、秦XX、虞XX、聂XX”共十六人。

期间,“翁*人社局”进行调查,提供了调查*得相**据:

一、2012年5月28日,该局调查*XX制作的《调查*录》,原文*:“问:你认识张XX吗?答:认识他,我是在做工时*识他的。问:你和*是什么时*,什么地方*工认识的?答:我和*是在2010年**在XX公**的工地上一起做工时*识的。问:张XX发生交通*故的事情你知道吗?答:我不知道。问:你到XX公**工是谁叫你去的?答:是黄XX叫我去的,当时**多人在一起做工,我认识的有*XX、张XX、徐XX,除此之外,工地上还有*地人。问:你的工资是如何**和**的?答:是每天80元,我做了5天,其中3天是和*XX、张XX、徐XX等一齐,张XX出事后,我还在那*地做了2天,当时*资没有*到,是春节前我们到工地上拿到手的。但支*工资的人,我们不认识他。”

二、2012年5月28日,该局调查*X乙制作的《调查*录》,原文*:“问:请问你认识张XX?答:我认识张XX,结婚前同村小组住,婚后*就在刘*村住。问:去年,也就是2011年1月9日张XX发生交通*故死亡了,你知道这个事情吗?答:我是2011年1月10日听说张XX在XX公**区内被吊车*死。问:你在2011年1月10日在哪里做工?答:我当时*家*没有*去做工。问:你有*有**XX一起做过工?答:我和*XX一起做过工,是2011年1月5日我到张XX家*聊问起他有*工做,他说你没有*做就跟我一起到XX公**砌护墙。于*2011年1月6号和7号跟他去做了两天工。问:你和*XX做工的工地属于*个单*的?你的工资是如何**和**?答:我去做工的工地是哪个单*的我不知道,我的工资是每天80元,工资是由张XX转交给我。问:当时**少人在一起做工?他们都*些什么人?答:当时**多人在一起做工,有*地人和*地人……”

三、2012年5月28日,该局调查*XX制作的《调查*录》,原文*:“问:你在哪里上班,从*什么工作?答:我在XX公**化锌车*饭堂做厨房*,我是2010年10月8日至今在该公**堂上班。问:你认识张XX吗?答:我认识他。问:2011年1月9日张XX发生交通*故死亡,你知道吗?答:我不知道是2011年1月几号张XX发生交通*故死亡,但他事故死亡当天晚上7点多钟有*到我家*诉我这件事。问:你最后*次见到张XX是在什么时*?答:我最后*次见到张XX是在他死亡的当天上午8点40分左*,我从XX公**化锌车*饭堂下班*家*时*听有*叫我,我一看是张XX,他叫我晚上上班**要从*条路*,我就‘嗯’了一下,同时*见他旁边**多人在挖沟。问:张XX当时*处的位置离氧化锌车*饭堂有*远?答:大约70米*90米**。”

2012年6月4日,“翁*人社局”发出一份《关**助调查*XX交通*故申*工亡一案的函》,内容*:“韶*XX公*:2011年1月9日下午在你公**区内发生一起交通*故,导致张XX当场死亡,死者家*已到我局申*认定工亡。因事故发生在贵园区内,为查*工伤责任*体,现根据调查*作需要,需贵公**2012年6月25日前为我局提供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前所有*贵公**定了工程*包*同的工程*承包*同、营业执照、用工工人花*册及工资发放花*册等资料。望贵单*给予支*。”

此后,“XX公*”向“翁*人社局”提供了两份合同:

一、2011年1月21日,“XX公*”(发包*)与“兴旺工程*”(承包*)签订的《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容:1、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挖运土方,零星砌砖、石,各类墙体抹灰,混凝土拆除及浇筑、遮雨棚、排水*管**等零星工程。2、所有*料由甲方、监理确定认可后**使用。3、附平*图及施*图。二、工程*称: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三、工程*点:粤北危*物处理处置中心园区内。四、工程*限:本工程*2010年12月15日开始施*,竣工日期:2010年12月25日……”在该合同结尾部分,甲方*“XX公*”盖**“王XX”签名,乙方*“兴旺工程*”盖**“冯XX”签名。

二、2011年1月13日,“XX公*”(发包*)与“兴旺工程*”(承包*)签订的《150平*土方、外扩道路*压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容:1、150平*土方、外扩道路*压工程,土方*挖、回填、土方*运,180至150平*斜*回填土压路*分层压实。2、所有*料由甲方、监理确定认可后**使用。3、附150平*局部平*图。二、工程*称:150平*土方、外扩道路*压工程。三、工程*点:粤北危*物处理处置中心园区内。四、工程*限:180平*到150平*道路**土墙、水*及砼涵管*程*限为70日历天,从2011年1月16日至2011年3月27日完成……”在该合同结尾部分,甲方*“XX公*”盖**“王XX”签名,乙方*“兴旺工程*”盖**“冯XX”签名。

在以上两份合同中,“兴旺工程*”的代表均为冯XX。经*审法*庭审询问,“兴旺工程*”称冯XX是受冯XX委托签订合同,冯XX与冯XX是叔侄关*。

此外,翁*县XX社会治安*合治理委员会办公*(未署日期)写了一份《关**龙*工区张XX在韶**XX公**区内死亡其家*申*认定工亡一案协调情况*明》,原文*:“铁龙**龙*工区张*村小组村民张XX是XX公***建设承包**XX处农*工。2011年1月9日在下班*经*园企业(XX公*)门前公**意外被正在作业的吊车*倒致死后,其家*主动就工亡补偿协商*事电话联系雇主冯XX,但冯XX一直避而不见,引起家*良极为不满。2011年1月16日,家*聚集村民及车*围堵XX公**门,综治中心接报后*合派出所(综治中心专职副主任*XX、派出所所长何**、副所长谢*新)迅速赶往现场及时*好化解*作。在现场了解*况*,XX公**负责人刘XX告诉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工程*包**具有*法*质,应*导死者家*向*反映诉求。在现场做化解*作的何XX同志通*XX公**责人刘XX提供的工程*包**责人冯XX的联系电话约定于2011年1月18日就矛盾双**事人到铁龙**综治中心调解。并取得了XX公**供承包**营业执照复印*一份。随后*解*现场围堵*村民。1月18日,双***关*人在铁龙**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参加当天调解*员:何XX(综治中心专职副主任)、丘XX(司**长)、廖X(调解*)、刘XX(调解*)。工程*包*:冯XX(负责人)、李*彪(承包**请的律师)。死者家*方:徐XX、张XX。死者家*引用2011年1月1日新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冯XX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万*。冯XX当时*是否赔偿问题并未表态,认为家*要求金*数目较大,且春节将至,提出调解*作能*推迟至春节过后*谈。调解**及矛盾双**意了这一意见。1月28日,死者张XX出事地点所在的XX公***道主义角度出发,动员职工捐款,并将捐款人民币一万*二百元**天在铁龙**综治中心将款项*给死者家*张X礼手中。春节过后*龙**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电联冯XX,冯XX回复此事已交由律师**彪全**理,但多次拨打该律师*电话均无人接听,调解*作至此陷入僵局。死者家*及为不满,多次产生非法*头,经*治中心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慢慢引导死者家*走上劳*诉求的法*渠道。”

2012年7月12日,“翁*人社局”作出翁*社工伤认字(2012)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内容*:“申*人:张XX。职工姓名:张XX……性别:男。年*:53岁。用人单*:兴旺工程*修队。职业:农*工。事故时*:2011年1月9日。事故地点:粤北危*处理中心(XX公*)旁。诊断时*:2011年1月9日。受伤害部位:头部、身体、手、脚。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断结论:死亡。事情经*:2011年5月18日受理张XX的工伤认定申*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实情况*下:2011年5月18日,铁龙**龙*工区村民张XX前来我局提交其同胞兄弟张XX工亡申*,称:其兄张XX系兴旺工程*修队工人,该单*在韶*XX公**区内承包**程**,张XX在该单*所承包*项*工地上做工。于*年*1月9日下午5时**在工地完工后*摩托车*家,途经*北危*处理中心(XX公*),因为道路*方**车*在施*。一时*能**,所以将摩托车*靠路*旁等待,由于**吊车*然倒车,将正在等待的张XX压于**,造成*XX当场死亡。申*人认为:张XX的事故伤害,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受理该案后*局工作人员展开调查*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属于*伤的认定决定,随后*人单*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中,市人社局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目以我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我局作出的翁*社工认字(2011)6号的行政决定,并要求我局于*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我局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续对该案进行调查,向*人单*送去了举证通*书,现根据用人单*提交的举证材料来看,没有*够的证据证明*者张XX与被申*人兴旺工程*修队之间不存在劳*关*,现我机关*新作出以下决定:张XX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伤认定范*,现予以认定为工伤。”此后,“兴旺工程*”不服,向“韶**社局”申*复议。2012年9月28日,“韶**社局”作出韶*社行复决字(20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翁*社工伤认字(2012)01号)。“兴旺工程*”不服,于2012年10月15日向**县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一、撤销“翁*人社局”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2)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翁*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三、由“翁*人社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12年12月13日,翁*县人民法*作出(2012)韶***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定:“职工有*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故伤害的。”本案张XX是在完成*作后*家*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故伤害的,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定的情形。而且,在程*上,“翁*人社局”在受理张XX的申*后**往“兴旺工程*”的经*地址韶**XX厂进行举证送达未果,又前往另一处经*地韶**浈江*送达未果。“翁*人社局”便于2011年6月18日在韶**报上刊登送达公*,期限届满**2011年8月31日对张XX的伤亡作出工伤认定。在收到“韶**社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翁*人社局”再次向“兴旺工程*”发出了举证通*,并在进一步*查*基础上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实体上,“XX公*”提供的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在其公**承包*程*同表明,只有“兴旺工程*”在此施*。张XX发生交通*故后,铁龙**综治中心召集有**员进行调解,“兴旺工程*”的代表人冯XX到场参加调解。而且,证人的调查*录和**某写给张XX胞弟张XX的工资结算凭条说明,张XX是在“兴旺工程*”做工,工资是按每天80元**。因此,“翁*人社局”认定张XX与“兴旺工程*”之间存在事实劳*关*,认定事实清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有*“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兴旺工程*”认为死者张XX与其不存在劳*关*,因未提供相***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对于“兴旺工程*”提出张XX是因交通*故死亡的,其家*已与肇事方*成*解*议,根据“一事不二理”的原则,此案已处理完毕*问题。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解*》第十二条的规定,“翁*人社局”应*理张XX的申*。综上所述,“翁*人社局”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2)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XX属于*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程*合法,应*维持。“兴旺工程*”请求撤销“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不充*,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维持被告“翁*人社局”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2)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兴旺工程*”不服,向*院提起上诉。

2013年3月13日,本院召集本案各方*事人到“XX公*”园区内勘察现场,由徐XX、“兴旺工程*”指派的赖XX单*指认施*地点和**项*,制作了调查*录和*场草图。情况*下:一、2013年3月13日上午10:50分,首先由徐XX指认施*地点和**项*,《调查*录》的原文*:“问:徐XX,你们在XX公**工的地点是哪些工程?答:公***沟,还有*方*杆旁的池*及这边*小亭子(放东*的棚),就是那*高*来的有*的台子(所站位置西北边)。问:前方**墩那*有*大?池*在哪里?答:两个小池。在上边***池*(指向*洗车*方*)。”二、2012年3月13日上午11:15分,由赖XX指认施*地点和**项*,《调查*录》的原文*:“问:你是在XX公**地做过工是吗?答:是的。问:是谁找你来这里做工的?答:是冯XX的工程*找我来的。问:在这个工地做工多长时*?答:在这里大约做工一个月左*。问:具体有*些施*项*?答:挡土墙这里一个,上面还有*个挡土墙,还有**、路*、水*板(如图所标)。问:你们有*个人做工?答:差不多七八个人做工。问:是不是合同所说的选矿池**选车*?答:我不清楚*么是选矿池。问:除了这边*几个,在上面还有*?答:两个沉沙*。问:你们是分几批做还是一起做?答:做完一点再做一点,哪里急做哪里。”三、核对手画草图,赖XX指认了六处施*地点:1、挡土墙,与徐XX先前指认的位置一致;2、水*沟。3、水*板面。4、水*,与徐XX指认的位置一致。5至6、水*路*边*一个小池,与徐XX指认的位置一致。

2013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3)韶*法*终*第9号行政裁定,认定:原判没有*察现场,调查*核对各证人证言所指认的施*地点和**,且没有*实相**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一、撤销翁*县人民法*(2012)韶***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翁*县人民法*重新审理。

案经**县人民法*重新组成*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3年4月25日通*“XX公*”王XX,“兴旺工程*”李*彪,徐XX、黄XX,翁*县XX有**门到现场指认“兴旺工程*”施*项*和*置,制作了两张*场图。另外,有*段*明:“根据现场勘查*知,徐XX、黄XX与李*师、赖XX指认的地点基本一致,区别*于:工友徐XX、黄XX指认的地点是负责挖土方*程,而李*师、赖XX指认的地点都*水*工程,所不同的是赖XX在图B中指认的遮雨棚地点中是一条沟,李*师*认的则是沟的一段,并非全**,王XX指认地点比其他人多了一个重选车*的地点。”

2013年7月11日,翁*人民法*经*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韶***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表;(二)与用人单*存在劳*关*(包*事实劳*关*)的证明*料;(三)医疗诊断证明*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本案“翁*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死者张XX与“兴旺工程*”存在事实的劳*关*,该局提供的证据:一、只能*明*者张XX在交通*故中死亡。二、“工资单”上署名落款为“XX然危*品处理中心,付款人全*某代班”说明*全*某发给了张XX工资,张XX是为全*某做工,或者是为全*某承包**做工,张XX与全*某存在事实劳*关*。但全*某是否“兴旺工程*”所请,有*承包“兴旺工程*”的工程,因“危*品处理中心”与“兴旺工程*”是两个独立的法*单*(注:此处原重审法*认定事实有**失误,材料反映,“兴旺工程*”只领取了个体户营业执照,不具法*资格。)现全*某手机无人接听,无法*明**某系“兴旺工程*”承包*或聘用工人。徐XX、黄XX第一次陈*,请他们做工的老板是“叶XX”,工资也是“叶XX”发的,但徐XX在第二次证词中又说做工是“叶XX”请的,工资是冯XX给另一个人发给他的,其证词前后*一。四、“兴旺工程*”与“XX公*”签订的《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可以认定是先进场施*后*订合同。但“翁*人社局”认定“兴旺工程*”系张XX的用人单*和*在事实劳*关*,其关*性欠缺。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判决:一、撤销“翁*人社局”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2)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二、“翁*人社局”应**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张XX的工伤认定问题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后,“翁*人社局”进行了以下调查:

一、2013年8月19日,“翁*人社局”通*“XX公*”王XX到现场指认“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位置,并制作了《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认图》,在该图中,王XX指认的工程*:1、下料仓;2、水*;3、遮雨棚:(1)砌石*高*分60公*左*,以及铁棚;(2)中间混凝土隔墙环型水*。

二、2013年8月19日,“翁*人社局”通*“兴旺工程*”代理人李*彪到现场指认“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位置,并制作了《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认图》。在该图中,李*彪指认的工程*:下料仓、水*模面,与王XX指认有*不同,指认遮雨棚、水*与王XX指认位置相*。并注明:具体的施*点以施*人赖XX在市中院、县法*两次勘查*场笔录指认的地点为准。

三、2013年8月19日,“翁*人社局”通*徐XX、黄XX到现场指认“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位置,并制作了《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认图》。在该图中,徐XX、黄XX指认的下料仓、水*与李*彪指认的位置相*,遮雨棚工程*李*彪、王XX指认的相*。

四、2013年8月19日,“翁*人社局”通*张XX到现场指认张XX工作的位置,制作了《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认图》。在该图中,张XX指认2011年1月9日上午张XX下班**见张XX所在的工作位置在各方*认的施*位置。

五、2013年8月19日,“翁*人社局”调查“XX公*”王XX制作了《翁*县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工伤调查*录》,原文*:“问:关**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150平*土方、外扩道路*压工程,除发包*旺工程*修队外,有*发包*其他施*单*?答:没有,只发包*兴旺工程*。问:贵公**作人员中有*叫全*某和*叶*人?答:事故发生时*公**有*全*某和*叶*员工。问:关**上两个工程*否都*先签合同再进行施*的?答:重选工程*施*几天后*签的,150平*土方*先签后**的。问:兴旺工程*修队有*将以上两工程*包*他人?答:不清楚。问:你是否清楚*旺工程*修队施*期间有*雇用一名叫张XX的民工?答:不清楚,只对单*进行管*,不清楚*内部施*人员。问:以上两个工程*什么时*验收的?答:大概在2011年*节后*两个月左*验收,具体时*不太记得了。问:兴旺工程*修队除在贵公**包*上两个工程*还有*承包*他工程?答:那**间只承包*两个工程。”

2013年8月29日,“翁*人社局”作出编号: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申*人:张XX”“职工姓名:张XX”“用人单*:兴旺工程*修队”“事故时*:2011年1月9日下午”“事故地点:韶*XX公**区(粤北危*物品处理中心厂内路*)”“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断结论:死亡”“事情经*:2011年1月9日下午,铁龙**龙*工区张*组村民张XX从**XX公*(以下简*XX公*)园区内骑摩托车*家,在途经*北危*物品处理中心厂内路*,因道路*方**车**一时*能**,故将摩托停靠在路**待,由于*车*不知后***的情况*倒车,将正在等待的张XX和*托车*入车*,造成*X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故。死者家*已依法**单*申*工伤认定。现经*局调查*证所得:张XX系兴旺工程*修队所聘请的农*工,2011年1月9日下午,张XX在工地收工后*班*家,在回家*中发生交通*故死亡。根据(2013)韶***重字第1号判决书要求,我机关*新作出如下决定:张XX同志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广**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属于*伤认定范*,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3年11月20日,“兴旺工程*”提起诉讼,请求:一、撤销“翁*人社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翁*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书;三、由“翁*人社局”承担诉讼费*。

另查*:韶**工商*政管*局粤北工业开发区分局于2006年5月26日颁发的注册号440XXXX01652《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字号名称为“兴旺工程*修队”的经*者姓名:冯XX;组织形式为个人经*。

2013年12月31日,翁*县人民法*作出(2013)韶***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工伤:在上下班*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故伤害的。”张XX是在完工后*家*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故伤害的,其情形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本案从**上,“翁*人社局”在受理张XX的申*后*曾*往“兴旺工程*”的经*地,即韶**XX厂进行举证送达未果,又前往另一处经*地即韶**浈江*送达未果。“翁*人社局”便于2011年6月18日在韶**报上刊登送达公*,期满**2011年8月31日对张XX作出工伤认定。在收到“韶**社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后,“翁*人社局”即再次向“兴旺工程*”发出了举证通*书,并且经*查**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审法*重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翁*人社局”又经*勘查*场,与张XX一起做工的证人徐XX、黄XX指认做工的地点与“兴旺工程*”代理人及赖XX、“XX公*”的项*经*王XX指认的工程**地点基本一致。同时*“XX公*”氧化锌车*饭堂做厨房*的目击证人张XX证实张XX出事当天上午8时40分左*与很多人在上述证人及“XX公*”项*经*王XX指认的施*地点挖沟。由此可以确认张XX出事当天是在“兴旺工程*”的工地做工。因此,“翁*人社局”于2013年8月29日第三次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合法。实体上,根据“XX公*”提供的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在其公**承包*程*同表明,只有“兴旺工程*”在此施*。“XX公*”项*负责人王XX证明《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是先施*后*订合同的。张XX发生交通*故后,翁*县XX综治中心召集有**员进行调解,“兴旺工程*”的代表人冯XX均到场参加调解。而且,证人的调查*录和**某写给死者张XX胞弟张XX的工资结算凭条可以说明,张XX在此做工工资是按每日80元**。此外,与张XX一起做工的证人徐XX、黄XX指认的地点与原告代理人及赖XX、“XX公*”项*经*王XX指认的施*地点基本一致。同时,在“XX公*”氧化锌车*饭堂做厨房*的目击证人张XX证实张XX出事当天上午8点40分左*与很多人在上述证人及“XX公*”项*经*王XX指认的施*地点挖沟。可以确认张XX出事当天是在“兴旺工程*”的工地做工。因此,“翁*人社局”认定张XX与“兴旺工程*”之间存在事实劳*关*,事实清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有*“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兴旺工程*”认为死者张XX不是其雇佣的民工,双**存在劳*关*,因未提供相***证据,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翁*人社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XX属于*伤合法,应*维持。“兴旺工程*”请求撤销“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不充*,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维持“翁*人社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宣*后,上诉人“兴旺工程*”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程*上,原审法*的审判人员行政审判庭张X对于*案没有*行回避,违背了法*相**定,先入为主地第二次错误认定“兴旺工程*”是死者的用人单*,推翻了原审法*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审判结论,对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证据,同一法*、不同法*做出矛盾的两份判决。具体表现:首先从**上,行政审判庭的审判长张X法*对于*案应*自行回避,却故意不回避,参与到案件的审判当中。(一)2012年12月13日,原审法*作出(2012)韶***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维持“翁*人社局”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2)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案的审判长是张X法*,对于*案,该法*已经*入为主地对案件有*错误的认识,即认定“兴旺工程*”为用人单*。然而,该案经*审法*审理、勘查*场、调查*证后,作出(2013)韶*法*终*第9号行政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原审法*的判决,发回原审法*重审,彻底否定了张X法*的处理结果,该法*就不应*再参与该案的审理。(二)2013年7月11日,原审法*重审时*查*场、调查*证、开庭审理后,经*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韶***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翁*人社局”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2)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这是对张X处理案件结论的定性,说明*法*审理的(2012)韶***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是错误的。(三)根据法*的相**定,在“兴旺工程*”第三次向*审法*提起行政诉讼时,张X法*应*自觉、主动地提出回避此案,但该法*没有*样做,程*违法。其次从*体上:以张X法*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在2014年1月7日,原审法*作出(2013)韶***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维持“翁*人社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翁*社工字(2013)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注:此处应*“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该行为推翻了2013年7月11日经*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的(2013)韶***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对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证据,同一法*,不同法*但做出的是相*的结论。合议庭的认定,推翻了审判委员会的结论。二、实体上,原审法*维持“翁*人社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错误的判决,依法**撤销。(一)原审法*判决书第13页称:“实体上,根据XX公**供的2010年12月1日-2011年3月1日在其公**承包*程*同看,只有*诉人兴旺工程*修队在此施*。张XX发生交通*故后,铁龙**综治中心召集有**员进行调解,兴旺工程*修队的代表人冯XX到场参加调解。从*人的调查*录和**某写给死者张XX胞弟张XX的工资结算凭条中可以看出,张XX在此做工工资是按每天80元**。同时,饭堂做工的目击证人张X证实在指认地点施*。因此被上诉人认定张XX与上诉人兴旺工程*修队之间存在事实劳*关*,事实清楚。”“上诉人认为死者张XX不是其雇佣的民工,双**存在劳*关*,因未提供相***证据,不予采信。”原审法*的上述认定是错误的。(一)“XX公*”提供了“兴旺工程*”的两份合同,分别*2011年1月13日,同年1月21日签订,却被原审法*认定为是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期间,只有“兴旺工程*”在此施*,但从“翁*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交通*故责任*定书》可以看出,事发当天即2011年1月9日,在“XX公*”做工的,至少就有*请吊车**XX公**此施*,同时,在几千亩的园区内施*场数十个,“兴旺工程*”在事发时*没有*接工程,却被原审法*认定为“唯一”施*单*。(二)原判认定“张XX发生交通*故后,铁龙**综治中心召集有**员进行调解,兴旺工程*修队的代表人冯XX到场参加调解。”只因冯XX参加了政府组织的协调工作,就成*用人单*的依据。事实上,2011年1月16日,由于*者家*围堵“XX公*”,冯XX接到翁*县XX综治办负责人的电话,为防止群体事件发生,约定2011年1月18日到翁*县XX办公*了解*况,协助政府维稳。冯XX本人系广**XX公**负责人,死者家*就认定广**XX公**死者的用人单*,曾**发后*“翁*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后*,撤销了工伤认定申*。却重新将“兴旺工程*”作为用工单*,再次申*工伤认定。原审法*仅仅因为冯XX曾*加政府组织的协调会,便认定“兴旺工程*”为用人单*,是很牵强*。(三)原判认为:“从*人的调查*录和**某写给死者张XX胞弟张XX的工资结算凭条中可以看出,张XX在此做工工资是按每天80元**。因此被上诉人认定张XX与上诉人兴旺工程*修队之间存在事实劳*关*,事实清楚。”对于“翁*人社局”的所有*查*录,以及全*某书写的工资结算凭条,都*能*明*者与“兴旺工程*”之间有*实劳*关*,“翁*人社局”该组证据缺乏关*性,原审法*仍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四)原判认定“上诉人认为死者张XX不是其雇佣的民工,双**存在劳*关*,因未提供相***证据,不予采信。”与事实不符。因为“兴旺工程*”按照法*的规定,提供了十组证据,包*员工花*册、施*队证明、发包**明、情况*明*等,证实“兴旺工程*”与死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关*。而且,“兴旺工程*”的这些系列证据,足以证明*者张XX发生交通*故时*2011年1月9日,“兴旺工程*”并没有*“XX公*”园区内承接工程,进行施*。原判对“兴旺工程*”能*证明*实真相*证据认为无效,对“翁*人社局”提供有**瑕疵的证据却认定“有*”,裁判不公。三、“翁*人社局”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认定“兴旺工程*”为用人单*,该认定是错误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表;(二)与用人单*存在劳*关*(包*事实劳*关*)的证明*料;(三)医疗诊断证明*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因此,“翁*人社局”在进行工伤认定前,就必须*行调查,从*查*死者与“兴旺工程*”之间有*事实劳*关*。但是,“翁*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的证据,表现在:(一)在“翁*人社局”第一次“工伤认定调查*录”当中,徐XX、黄XX的回答,可以得知死者与工友都*为一个叫“叶XX”的人工作,并领取工资。(二)“翁*人社局”第二次“调查*录”当中,谭XX、张X乙证明*者只是与工友在一起做过事,但与“兴旺工程*”之间不存在劳*关*,也没有*“兴旺工程*”领取工资。(三)“翁*人社局”还提供了一份全*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全*某”雇请死者张XX,落款留下的用人单*是“XX然危*品处理中心”代班*“全*某”,并且留下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由此证明*死者与“兴旺工程*”没有*实劳*关*,“兴旺工程*”要求“翁*人社局”让全*某出庭作证,以便查**实,还“兴旺工程*”一个公*。(四)“翁*人社局”于2011年3月第一次受理工伤认定申*,并且将广**XX公**为死者的用人单*,后*2011年5月18日,再次受理工伤认定申*,却将“兴旺工程*”当作用人单*预主体。2011年8月31日“翁*人社局”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1)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经“兴旺工程*”向***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申*复议,韶**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韶*社行复决字(20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翁*人社局”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1)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上,第二次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原审法*撤销后,对“兴旺工程*”进行的“所谓”工伤认定调查,却没有*的工伤认定调查*录,而“兴旺工程*”在收到《举证通*书》后,递交了大量证据,证实“兴旺工程*”与死者张XX不存在事实劳*关*。“翁*人社局”找几个所谓“死者工友”进行询问,便认定“兴旺工程*”为用人单*,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定。四、从“翁*人社局”在一审期间提交的《答辩书》可以看出,“翁*人社局”认定“兴旺工程*”是死者的用人单*,缺乏法*依据,证据存在矛盾。(一)“翁*人社局”称“冯XX于2011年1月18日到铁龙**综治中心进行调查……从*一情况*局认为冯XX也即是兴旺工程*修队的代表人与张XX工伤案是有**的。”“兴旺工程*”的工作人员配合行政部门了解*实,防止群体事件发生,却被“翁*人社局”认定存在事实劳*关*,该认定不能**。(二)“翁*人社局”收到“XX公*”的两份合同,一份是2011年1月13日签订的《150平*土方、外扩道路*压工工程》,另一份是2011年1月21日签订的《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两份合同都*在死者张XX案发后*订的,然后*进场施*,工程*包*“XX公*”已做出书面说明。可是,“翁*人社局”却提出:“所以,我局认为在2011年1月9日前该工程*就已经*场施*,但XX公**2011年4月9日为申*出具的证明*讲到,他们与申*人是先签合同再进场施*的证明*信度值得怀*。”可以看出,“翁*人社局”对“兴旺工程*”有**证据,持“怀*”态度,不用事实、证据来做判断依据,而是“先入为主”认定“兴旺工程*”就是“用人单*”。因此,“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是不能*“兴旺工程*”信服的。(三)“翁*人社局”提出:“2011年1月21日签订的《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中第四点:‘工程*限:本工程*2010年12月15日开始施*,竣工日期:2010年12月25日。”“兴旺工程*”多次解*,是发包**供的合同样本出现的打印*误。发包*“XX公*”也做出书面澄清:是“兴旺工程*”先签订合同,再进场施*。可被“翁*人社局”主观认为“我局认为该工程*2011年1月9日就已经*场施*。”退一万**说,发包**承包***按照合同约定时*开工、竣工(2010年12月25日),死者张XX也不可能*现在“兴旺工程*”已完工的工地上。(四)“翁*人社局”提出:“根据我局对证人的调查*录可以判定,张XX是在XX公**做工。”对该结论,“兴旺工程*”不能*出判断。因为整个工业园区有*三千亩,做工程*工地有*十处,承包*程*企业也不在少数,死者是否在XX公**做工,“兴旺工程*”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一点:“兴旺工程*”中,张XX不是员工,“兴旺工程*”也没有*佣此人。(五)“翁*人社局”提出:“从*人的调查*录和**某写给张XX的工资结算凭条中可以看出,张XX在此做工是按每天80元**,也就是说张XX与用人单*之间是存在劳*关*的。”由此可见,是一位叫“全*某”的老板雇佣了死者张XX,并为其发工资。因此,死者的用人单*应*是“全*某”所属的企业,或者是个人雇佣关*。从*款留下的用人单*是“XX然危*品处理中心”代班*“全*某”,并且留下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来看,“兴旺工程*”与“全*某”没有**。因此,“兴旺工程*”不是死者的用人单*。综上所述,原审法*的判决,维持“翁*人社局”的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二、依法*判,撤销“翁*人社局”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三、由“翁*人社局”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翁*人社局”答辩称:一、“翁*人社局”重新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工伤认定决定程*合法、证据充*、事实清楚。二、原审法*的判决公*、公*、有*,应*维持。理由如下:(一)“翁*人社局”受理本工伤申*后,曾***各种送达方*向“兴旺工程*”送达工伤文*未果。原因在于“兴旺工程*”提供的地址即韶**浈江*,而“兴旺工程*”未在该地址经*。因此,“兴旺工程*”提供的地址是无效的,带有*骗性质,也多次误导了“翁*人社局”开展工伤调查*作。(二)2011年1月9日发生事故以后,死者家*因得不到合理的解*,曾*往“XX公*”讨说法,当时*“XX公*”出面联系“兴旺工程*”负责人冯XX,双**定前往翁*县XX维稳中心进行调解,在调解*程*因涉及金*较大,冯XX没有*场表态,表示春节即将来临,将问题放至节后*处理,该意见得到家*同意。但春节过后,翁*县XX有**门联系冯XX,冯XX称已将事情委托律师*理,随后*次电话联系冯XX无人接听,调解*入僵局。(三)“兴旺工程*”与“XX公*”存在工程*包**是事实,“兴旺工程*”一直辩称自己是先签合同然后*施*,因此对张XX的事不知情,但根据“翁*人社局”调查,“兴旺工程*”就工程**问题与工程*包**管*人员王XX的证词有*入,前后*盾。因此,“兴旺工程*”辩称自己是先签定合同再进场施*的理由不应*信。(四)在工伤调查*程*,“翁*人社局”向“XX公*”发函,要求“XX公*”为“翁*人社局”提供2010年12月1日到2011年3月1日期间所有*该公***的工程*的承包*同,“XX公*”只向“翁*人社局”提供了与“兴旺工程*”签订的两份施*合同,未提供其他工程*的施*合同,从*述理由可以说明*该时*段*只有“兴旺工程*”一家**单*与“XX公*”发生工程*包**。(五)“XX公*”作为一家**严*的大企业,在“翁*人社局”工作人员入内进行工伤调查***对车*进行例行检查,而身为民工的死者张XX生前若无被“XX公*”保安*认其为园区民工,其经**入园区是不可能*。(六)在多次的施*现场指认中,张XX生前工友徐XX、黄XX、目击证人张XX所指认的地点与工程*包**“兴旺工程*”原参与工程**员赖XX指认的地点基本一致,从*可以认定张XX属于“兴旺工程*”的民工。以上事实说明,“翁*人社局”认定“兴旺工程*”为张XX生前的用人单*是合情合理合法*。因此,“翁*人社局”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原判正确,请求二审法*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张XX辩称:一、张XX与“兴旺工程*”存在事实劳*关*。2010年10月间,张XX与徐XX等人一起在“兴旺工程*”承包*“XX公*”工地做泥水*,工资每天80元。做工期间,所有*员都*有*“兴旺工程*”签订劳*合同。2011年1月9日下午约5时30分,张XX在建筑工地完工后*摩托车*家,途经“危*品处理中心”厂内路**,因前方**车*路*能**,故将摩托车*靠在道路*边*让,被该吊车*然倒车*至死亡。事后,用人单*“兴旺工程*”至今未按国****定向*者亲属支*工伤保险待遇。以上所述,有*XX生前工友徐XX等证人证言、当地政府信访维稳部门有**况*告材料等证据,证明“兴旺工程*”是张XX的用工单*。“XX公*”与“兴旺工程*”签订的《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合同》,证明“兴旺工程*”承包*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等建筑工程;翁*县公**交通*察大队出具的翁**认字(2011)第A003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证明*XX是在“危*品处理中心”厂内路**道路*通*故造成*身伤害;“翁*人社局”勘查*场制作的各方*事人确认的工地现场图,证明*XX等人做工地点与“兴旺工程*”施*地点吻合。据此,可以认定“翁*人社局”根据死者亲属的申*,在查**实的基础上,作出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符*法*规定。二、“兴旺工程*”否认与张XX之间存在事实劳*关*没有*据。对于*XX受到的人身伤害,依照法*规定,用人单*“兴旺工程*”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兴旺工程*”否认其与张XX之间存在劳*关*,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兴旺工程*”提供的一份与坑口施*队签订的《施*协议》,仅证明“兴旺工程*”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非法*包*程**。“兴旺工程*”以赖XX等8人的《证明》,试图说明“兴旺工程*”的用工人员,属于*强*自身证明。比较“兴旺工程*”之前提供的2012年2月10日的“员工花*册”,两者人数、姓名不一致。因此,该两份证据不具有*明*力。“XX公*”提供的“情况*明”及证明,并不能*认“兴旺工程*”对张XX用工的事实。“XX公*”提供与“兴旺工程*”签订的《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合同》,显示合同签订时*为2011年2月21日,但未否认《施*合同》第四条中“兴旺工程*”于2010年12月15日开始施*的约定,证明“兴旺工程*”在签订《施*合同》前已经*工,张XX等人在《施*合同》签订之前已进入工地做工。综上,张XX生前工友徐XX等人的证人证言,当地政府信访维稳部门的有**况*告,“XX公*”提供的《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合同》,翁**认字(2011)第A003号《道路*通*故认定书》,“翁*人社局”勘查*场制作的经*方*事人确认的工地现场图等,充*证明*“兴旺工程*”是张XX的用人单*等事实。因此,“翁*人社局”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XX死亡属于*伤,符*法*规定,“兴旺工程*”否认其与张XX之间存在事实劳*关*,不按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由和*据。原判正确,请求二审法*维持原判,驳回“兴旺工程*”的上诉。

本院认为:“翁*人社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翁*社工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国*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承担举证责任。”《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承担举证责任。”明*了工伤认定案件,由不认为工伤的用人单*负举证责任。本案张XX的亲属张XX认为张XX的伤亡是工伤,而“兴旺工程*”认为张XX的伤亡不是工伤,依法**“兴旺工程*”承担举证责任。如“本院查*”一节所述,“兴旺工程*”主张*XX伤亡不是工伤的理由,在于*队认为张XX与其没有*实劳*关*。因此,根据上列规定,应*“兴旺工程*”在“翁*人社局”作出处理决定前,提供证据证明*主张。

在“翁*人社局”处理本案期间,“兴旺工程*”提供了六份证据。这些证据分别*:一、“兴旺工程*”与坑口施*队于2011年1月22日签订的《施*协议》;二、“XX公*”于2012年4月9日所写《证明》;三、杨XX等八人签名的《证明》;四、署名“接待人员”刘XX于2012年3月30日所写《情况*明》;五、署名“接待人员”王XX于2012年3月30日所写《情况*明》;六“兴旺工程*”于2012年2月10日所列“韶**浈江*兴旺工程*修队花*册”。这六份证据,按照出具证据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兴旺工程*”及与其有*切关*的相**员出具的证据;二是“XX公*”出具的证据。经*,上列证据均无法*明*XX与“兴旺工程*”不存在事实劳*关*:一、有*“兴旺工程*”及与其有*切关*的相**员出具的证据。(一)“兴旺工程*”与坑口施*队于2011年1月22日签订的《施*协议》、杨XX等八人签名的《证明》,这两份证据的证明*容,反映了工程*是“兴旺工程*”直接施*,而是转包*口施*队施*。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确认这两份证据并不能*明*XX与“兴旺工程*”不存在事实劳*关*:1、“兴旺工程*”提供以上两份证据,证明*案工程*施*日期是2011年1月23日,而不在2011年1月9日前,试图从**上证明*XX于2011年1月9日下班*中发生事故与“兴旺工程*”无关。但是,“兴旺工程*”与“XX公*”于2013年1月21日签订的《重选车*洗矿池*下料仓改造工程**合同》所写“本工程*2010年12月15日开始施*,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25日”,说明*先施*再签订合同,与“翁*人社局”调查*XX时*述:“重选工程*施*几天后*签的,150平*土方*先签后**的”的证言,以及徐XX在“翁*人社局”调查**作有*:“是去年(2010)年*在该工地做工”的证言吻合。所以,“兴旺工程*”提供的这两份证据,只能*明*口施*队在2011年1月23日本案发生后*行了施*,不能*除“兴旺工程*”在2011年1月9日前已经*工程*行施*。2、2011年1月16日,死者张XX的家*到“XX公*”要求解*问题,“兴旺工程*”才与“XX公*”补签合同。而且,2011年1月18日冯XX在翁*县XX有**门协调时,并未否认在张XX发生事故当天即2011年1月9日“兴旺工程*”承包*工程。冯XX是工程*同缔约人,不会不知道本队在事发时***工程*“XX公*”。当死者家*申*工伤认定后,“兴旺工程*”才提供以上两份证据证明*队在2011年1月23日才施*。然而,如果工程*2011年1月23日开始施*,冯XX与代理律师*翁*县XX有**门于2011年1月18日协调时,却不否认“兴旺工程*”在2011年1月9日进行施*,未对与张XX存在事实劳*关*提出异议,而是提出春节后*协调。春节过后,冯XX旺及代理律师*不进行申*,采取逃避的方*处理,有*常*。3、如果在2013年1月18日有**门组织协调时,冯XX明*在2013年1月9日期间“兴旺工程*”在“XX公*”没有**工程,在有*理律师*与的情况*,完全*以否认张XX提出的主张,并在张XX提出异议时,要求各方*施*现场进行核对。如此,事情便能*相*白。可是,冯XX不仅没有*法*使自己的申*、核对事实的权*,反而在协调之后*三天即2011年1月21日,在明*“XX公*”工地有*题未解*,且死者家*要求用人单*支*三十万*额款项*情况*,仍与“XX公*”签订施*合同,使张XX事件与自己产生联系,不合情理。(二)“兴旺工程*”提供的“韶**浈江*兴旺工程*修队花*册”所列名单,与杨XX等人所写《证明》中八人签名对比,也存在以下问题:1、除秦XX、何XX、李XX既在“花*册”内,又在《证明》签名人员当中之外;《证明》内其他五名当时*与施*的人员,不在“花*册”中,由此说明:(1)“花*册”所列人员并非施*时*所有*作人员;(2)《证明》与“花*册”所列人员不同,有*在“花*册”里,有*不在“花*册”,而有*同时**两个材料当中,说明“兴旺工程*”的人员有*化,“花*册”不能*明*列的人员就是当时*场的施*人员,不能*明*时“兴旺工程*”只有*些人员。2、“花*册”所写日期,说明“花*册”是事发后*年*的人员名单,不是事发前制作的原始凭证,不能*明*案发生时*人员情况。3、“花*册”中,与本案有*切关*并在现场指认工程**和*置的赖XX却不在之列。二、有*“XX公*”出具的证据。(一)“XX公*”于2012年4月9日所写《证明》,原文*反映该公**“兴旺工程*”签订施*合同以及在“施*”过程*未发生任****产事故的事实,没有*明*XX与“兴旺工程*”是否存在事实劳*关*。(二)署名“接待人员”刘XX于2012年3月30日所写《情况*明》,只说明***门到“XX公*”的调查*况,并未证明*XX与“兴旺工程*”没有*实劳*关*。(三)署名“接待人员”王XX于2012年3月30日所写《情况*明》,其中有*:“王XX向*查*作人员,介绍了韶**XX公**我公**包*程*况*”的表述,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因为王XX就是与“兴旺工程*”签订两份施*合同的“XX公*”代表,合同中盖*“兴旺工程*”的印*,王XX应*明*本案不是韶**XX公**包。而是“兴旺工程*”承包,王XX既然知道“翁*人社局”前来调查**列主体,却未提出异议,仍以韶**XX公**为施*主体回答调查*员的问题,说明*《情况*明》基本事实不清,证明*容*应*信。综上两点,可以确认,由于“兴旺工程*”提供的六份证据不具证明*XX与“兴旺工程*”不存在事实劳*关*的效力,故负有*证责任*“兴旺工程*”未完成*证责任。

尽管*此,如“本院查*”一节所述,本案仍存在以下对“兴旺工程*”有**证据:一、全*某在单*纸上所写内容,证明**某代“危*处理中心”给张XX发工资。二、“翁*人社局”调查*,徐XX称“叶XX”发工资的内容;黄XX称“叶XX”发工资的内容;证明*“叶XX”发工资给徐XX、黄XX等人。除此之外,本案也存在下列对张XX有**证据为:一、翁*县XX社会治安*合治理委员会办公*所写《关**龙*工区张XX在韶**XX公**区内死亡家*申*认定工亡一案协调情况*明》,证明“XX公*”负责人刘XX在事发之初向***门反映冯XX是用工单*负责人的情况。二、“XX公*”提供的两份施*合同,“翁*人社局”调查*XX所作有*“那**间只承包*两个工程”的证人证言,“翁*人社局”调查*XX、黄XX、谭XX、张X乙时,四名证人所称在“XX公*”而不是“危*品处理中心”等其他工地做工的证言,这三组证据所形成*证据链,证明*发前后*段**,“XX公*”只发包*案工程*“兴旺工程*”,而徐XX等人在“XX公*”工地做工,从*说明*XX等人为“兴旺工程*”做工。三、两级法*以及“翁*人社局”分别*织“XX公*”、“兴旺工程*”、张XX的证人徐XX、黄XX等人勘察现场时*制作的勘察笔录,证明“XX公*”、“兴旺工程*”以及张XX的证人指认施*的项*和*点基本一致。将上列对“兴旺工程*”有**证据与对张XX有**证据进行对比,可以确认,本案对“兴旺工程*”有**证据与张XX有**证据在数量上相*不大,基本持平,依照国*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负举证责任*“兴旺工程*”承担举证不能*法*后*。不仅如此,依照《最高*民法*关**政诉讼证据若干*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有*:“证明*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定:(一)国**关*及其他职能*门依职权*作的公***优于*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公*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他书证、视听资料和*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制件、复制品;(四)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当事人有*属关*或者其他密切关*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致的证据优于*个孤立的证据。”的规定,本案对“兴旺工程*”有**证据:一、全*某用单*纸所写内容,属于*证;二、“翁*人社局”调查*XX等人有**XX发工资的笔录,属于*人证言;而对张XX有**证据:一、翁*县XX社会治安*合治理委员会办公*所写《关**龙*工区张XX在韶**XX公**区内死亡家*申*认定工亡一案协调情况*明》,属于***关*及其他职能*门依职权*作的公***。二、“XX公*”提供的两份施*合同,属于*证;“翁*人社局”调查*XX、徐XX、黄XX、谭XX、张X乙制作的调查*录,属于*人证言。三、两级法*以及“翁*人社局”分别*织“XX公*”、“兴旺工程*”、张XX的证人徐XX等人勘察现场时*制作的笔录,属于*察笔录。依照《最高*民法*关**政诉讼证据若干*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张XX有**证据如机关**、勘察笔录等,证明*力优于*“兴旺工程*”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因此,本案“翁*人社局”根据现有*据,认定张XX与“兴旺工程*”存在事实劳*关*,张XX死亡属于*伤,符*行政法*、地方*法*、司***的规定。

至于“兴旺工程*”在上诉时*出的原审法*合议庭成*之一的审判长张X不得参与审理“翁*人社局”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的问题。因“翁*人社局”所作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与“翁*人社局”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2)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作出(2013)韶*法*终*第9号发回重审的裁定,是针对原来“翁*人社局”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2)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未对此后“翁*人社局”重新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后*原审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此其一。其二,《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是二审法*对一审法*作出的判决认为违反程*和*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审法*原合议庭成*不得再参与案件的审理,而原案件对应*行为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本院本次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法*没有*定人民法*原合议庭成*不得参与行政机关*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兴旺工程*”对法*规定作扩大适用范*的理解,不符*现行法*规定。因此,“兴旺工程*”上诉提出原审法*张X法*审理此案违反程*的理由不充*,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翁*人社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翁*社工伤认字(2013)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法*错误,程*不合法*情形,应*支*;“兴旺工程*”上诉理由不充*,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法*正确,程*合法,应*维持。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诉人“兴旺工程*”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万 靖

审判员 徐*廷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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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6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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