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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崇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崇阳县XX

被告人雷X某,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初中文化,司机。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美爱,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崇阳县XX以崇检公诉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阳县XX指派检察员邓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X某及其辩护人黄美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阳县XX起诉指控:2014年5月13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雷X某驾驶一辆鄂LXXX轿车从通城县往崇阳县城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106国道崇阳县XX时,因雨天视线不良、车速过快,撞倒车前方未靠路边行走的行人凌XX、张XX,二人因头部受伤当场死亡。被告人雷X某当即报警,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崇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X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凌XX、张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X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X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但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雷X某驾驶一辆鄂LXXX轿车从通城县往崇阳县城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106国道崇阳县XX时,因雨天视线不良、车速过快,撞倒前方未靠道路右侧行走的凌XX(男,1990年1月18日生)、张XX(男,1984年3月16日生)。凌XX、张XX被卷到引擎盖上,两人头部撞击前挡风玻璃后被抛出摔倒在地,凌XX、张XX因头部受伤当场死亡。被告人雷X某当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崇阳县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凌XX、张XX系生前头颅遭受巨大钝性暴力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脑组织挫裂伤死亡。崇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X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凌XX、张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X某供述:2014年5月13日晚上,我驾驶鄂LXXX轿车从通城县往崇阳县城行驶,22时许行至106国道崇阳县XX时,因天下雨视线模糊,车速过快,将车前方行走的凌XX、张XX撞倒,该二人因头部受伤当场死亡。我当即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3日晚上,凌XX、张XX在崇阳县XX街上出了交通事故。

3、崇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

4、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鄂LXXX轿车引擎盖前端与两行人碰撞,两行人卷到引擎盖上,头部撞击前挡风玻璃抛出,鄂LXXX轿车当时车速为每小时85公里。

4、崇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发生的经过及被告人雷X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凌XX、张XX负次要责任。

5、崇阳县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凌XX、张XX系生前头颅遭受巨大钝性暴力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脑组织挫裂伤死亡。

6、崇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雷X某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雷X某投案自首的事实。

7、被告人雷X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X某的身份情况。

案发后,被告人雷X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凌XX、张XX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雷X某先行赔偿凌XX、张XX的家属各人民币8万元,凌XX、张XX的家属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凌XX、张XX的家属对被告人雷X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X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雷X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X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雷X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金维

审 判 员  刘建宏

人民陪审员  曾XX

书 记 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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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崇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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