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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徐X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XX。

委托代理人宓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张昌伟,上海张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徐X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宓XX、被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昌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原告与案外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有业务往来,主要是将车辆租赁给该公司及将进出口货物交由该公司报关运输等。2011年7月1日晚,被告徐XX及案外人郭XX、李XX等人在本区顾村停车场称XX公司拖欠被告等人的运费,强行扣留了原告租赁给XX公司的车辆和运输的货物。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史XX到场和被告等人协商未果,为了能早日取回车辆和货物,原告被迫答应支付给被告被拖欠的运费11,566元,并答应如XX公司给被告的6万元支票不能兑付则由原告负担。7月2日晚原告支付给了另一个扣车人郭XX12万元,被告等人将扣留的车辆和货物都还给了原告,郭XX告诉原告其他的费用还是要支付的。2011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转帐了11,566元,2012年5月4日转帐1万元。之后因支票不能兑现被告不断找原告。原告为了不再发生车辆被扣留的事情及被告再次吵上门,故当日写下了协议书,双方确认了事发原因和经过,后原告又违心写下了还款承诺书。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并没有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原告承诺付款和支付款项的行为都非自愿,故现要求撤销承诺书,被告返还原告21,566元。

被告徐XX辩称,被告和XX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被告为XX公司运输货物,由于XX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运费,被告和他人于2011年7月1日晚为追讨运费扣押了原告租赁给XX公司的车辆和托运的货物。被告打电话给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X,张XX电话中说第二天会派人来处理。第二天,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史XX就过来和被告协商此事。虽然被告是在7月1日晚扣留了原告的车辆和货物,但是在第二天就将车辆和货物全部返还给了原告,被告并没有胁迫原告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2日协商时,被告将XX公司欠付款的对账单给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后说会分几个月将钱款付清,但是原告付了两笔款项之后就不再付款了。后被告找到了原告协商,原、被告的还款协议书是在派出所签订的,被告始终没有胁迫过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XX从事为案外人XX公司运输货物的工作。2011年7月1日晚,徐XX及案外人郭XX、李XX等人在本区顾村停车场称XX公司拖欠被告等人的运费,扣留了原告租赁给XX公司的车辆和托运的货物。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史XX到场和被告等人协商,口头答应由原告来付清XX公司拖欠被告等人的运费,并在XX公司出具给被告的两张支票上签名承诺代付运费。第二日晚即7月2日晚被告等人将所扣留的原告的车辆和货物全部返还给了原告。2011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转帐了11,566元,2012年5月4日转帐1万元。2012年4月1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史XX及被告等人在宝山区顾村派出所就相关情况做了说明,史XX写下了承诺书,承诺书载明:“史XX承诺支付张XX欠徐XX(支票)两张每张3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每月支付1万元,分六个月付清(从4月份开始)卡号:农行。徐XXXXXXXXXXXXXXXXXXXXX.支付不得延误。有异议,史XX、徐XX可以向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双方因对上述费用的支付问题协商未果,故涉诉。

上述事实,有银行电子回单、情况说明、承诺书、支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尽管被告采取扣留车辆及货物的自力救济方式追讨运费有失妥当,但原告作为被扣物主选择了与被告协商的途径进行处理,并承诺由原告代为支付争议钱款,此系原告权衡利弊对自身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在被告已经返还全部车辆和货物后陆续分批支付了所承诺的部分钱款,故原告方承诺内容应视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在今年4月原告更再次书面确认了原告代为支付运费的承诺。原告现以受胁迫为由向被告讨还钱款并要求撤销承诺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难以支持。若原告认为代为支付的钱款最终不该由其承担,原告可向其认为的付款义务人追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9.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施怡

书  记  员

罗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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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9/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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