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邱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X,重庆XX律师。
被告阳X,男,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牟均发,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XX公司与阳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饶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