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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阳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邱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X,重庆XX律师。

被告阳X,男,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牟均发,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XX公司与阳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饶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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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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