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谯XX。
委托代理人杨勇,四川培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XX。
本院受理原告谯XX与被告蒲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谯XX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谯XX申请撤回对被告蒲XX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谯XX撤回对被告蒲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谯XX承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周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