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女,1976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市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X与被告北京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康XX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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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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