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公司经营

张X与北京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女,1976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市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X与被告北京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康XX

书记员  杨XX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