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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XX公司与赵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市场北XX。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XX,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存社,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XX,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

西安XX公司申请执行赵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0)西铁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XX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西铁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XX目前不在陕西省宝鸡市经营返回江苏省宜兴市,我院遂于2013年1月16日依法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发出(2013)西铁委执字第00001号委托执行函并附相关案卷材料,将本案委托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3年3月7日,我院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0)西铁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光平

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

代理审判员  王 嘉

书 记 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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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标      的:1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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