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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庞X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中专文化,住镇安县XX一组,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X,陕西XX律师。

被告人庞X,曾用名庞XX,女,1994年3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住镇安县达XX,现系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中XX容医疗专业大一学生。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镇安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晋兴,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庞X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XX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X因琐事与被告人庞X发生口角,并通过电话短信相互辱骂,双方都扬言要找人教训对方。被告人刘X纠集朋友吴XX(1995年6月22日生,另案处理)、吴XX、白XX等人,并事先在前街惠民日杂店购买两把西瓜刀。被告人庞X纠集庞XX、庞X到镇安县职业中XX门口,庞X又给其同学罗X(另案处理)打电话,罗X在镇安县第二中XX门口挡出租车时,遇到同班同学卢X、汪XX也上县城,三人同乘一辆出租车到职业中学门口下车。当晚20时许,刘X同庞X多次电话联系得知庞X等人在职业中学门口,便带领吴XX、吴XX、白XX等人赶到职业中学门口,并将携带的其中一把西瓜刀交给跟在后面的吴XX。刘X询问庞X其同伙是何人,庞X示意是罗X、汪XX等人,刘X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西瓜刀朝汪XX砍了一刀,又朝罗X身上乱砍几刀(经鉴定属轻伤),庞X等人见状就往前街方向跑离,刘X持刀追赶,吴XX将所持西瓜刀递给吴XX,吴XX接过刀也跟在刘X后面追赶,没追上庞X等人,刘X、吴XX返回后各自离去。

被告人刘X于2013年6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X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罗X经济损失2.8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庞X于2013年6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庞X的家属补偿了本案被害人罗X经济损失1.6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庞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庞XX、潘X、吴XX、白XX、罗X、汪XX、卢X、庞X、刘X、汪X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指认笔录、辩认笔录、搜查笔录、寻找作案工具笔录、通话记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庞X因琐事发生矛盾,各自纠集多人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X积极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属首要分子,其所纠集人员包括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刘X未主动向对方提出聚众斗殴,被动参与犯罪,责任较小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故辩护意见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认为刘X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与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庞X与刘X相约斗殴并纠集多人,属首要分子,被告人庞X的辩护人认为庞X不属首要分子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认为庞X具有自首情节,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庞X及其所组织的人员未具体实施斗殴行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系在校学生,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对被告人刘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款(四)项、第六十七条一款,对被告人庞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

二、被告人庞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一年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正健

审 判 员  张 玲

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

书 记 员  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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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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