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范XX,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XX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XX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书 记 员 代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标 的:13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