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79年*,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XX,女,1965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泽,河南平*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薛XX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项*市人民法*(2009)项*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被上诉人薛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查*,2008年10月1日,薛XX与李XX签订一份租房*议。协议约定,李XX租赁薛XX两间门面房(位于**市交通*路),期限三年,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租赁款12000元,一年*次交清,先交款后**。合同签订后,李XX于2008年10月1日交给薛XX一年*赁费12000元。到2009年10月1日后*XX未交下一年*租赁费,为此引起纠纷。薛XX诉至法*,要求终*租房*议,补交2009年10月1日至退出房*之日的房*使用费(每天33.3元)。
原审法*认为,薛XX诉李XX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应*支*。李XX应*协议约定,按时*纳租赁费。李XX辩称,在其租赁协议期限内向*XX交纳房*费,没有*接证据加以印*,对其辩称理由,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终*薛XX与李XX的租赁协议;二、李XX支*2009年10月1日至退出房*之日的房*使用费(每天33.3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XX承担。
上诉人李X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李XX不是不愿意向*上诉人薛XX支*房*租金。2009年10月1日租赁到期时,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租金,被上诉人不要。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再次拿出租金12000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仍不要。请求依法*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房*租赁协议,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薛XX答辩称,2009年10月1日租赁到期时,被上诉人薛XX向*诉人李XX催要房*租金,上诉人称没钱,缓缓再交,但后*一直未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理查**事实与原审查**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薛XX签订的房*协议约定:“门面房**月租金500元*,全**计12000元,一年*次交清,先交款,后**;双**有***方*约时,有***本合同”。2009年10月1日租金*期时,上诉人应*时**上诉人支*下一年*房*租金,但上诉人直至今日仍未将租金**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已违约,被上诉人有***合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未提供充*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陈 晓 军
审 判 员 孙XX
代理审判员 窦 冰
书记员 李XX(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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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07-19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2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