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X。
委托代理人:刘*淑,山****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惠XX,山*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XX,山*XX律师。
上诉人宋X因与被上诉人周XX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区人民法*(2014)东*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查*:2013年11月18日,周XX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宋X签订店铺转让合同一份,主要内容*定:甲方*2013年11月18日将位于*园的店铺(面积240㎡)转让给乙方*用。该店铺产权*有*为城建XX,城建XX与甲方*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2014年5月11日止,年*金*47000元*民币。店铺交给乙方*,乙同意代替甲向*建XX履行该租赁合同,每年*纳租金*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费*各项**,该合同期满**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方*有。店铺现有*修、装饰、设备(包*)全*无偿归*方*有,租赁期满**动产归*所有,动产无偿归*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2013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向*方**转让费,共计*民币63000元,上述费*已包*甲方*给丙方*押金。甲方*得再向*方**任**他费*。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理,经*范*为幼儿园,租期内乙方*续以甲方*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续,但相***及由乙方**引起的债权*务全*由乙方*责,与甲方*关。乙方*手经*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责偿还,与乙方*关。甲方**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方*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遇国**用拆迁店铺,有**偿归*方。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后,宋X向*XX交纳定金10000元,周XX签订合同时*经*幼儿园许*证尚*办理过程*,宋X辩称经*几天后*教育部门核实,因周XX的幼儿园经*许*证不能*理,宋X无法**,案件审理过程*,周XX的幼儿园经*许*证仍未办理。宋X还辩称周XX拖欠他人欠款被法*强*执行,在涉案房*门口贴上强*执行通*引发宋X恐慌为由搬出涉案租赁房*,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周XX以不予认可。涉案房*一直空*至2014年5月周XX与出租单*城建XX办理退房*续。案件审理期间,因宋X反诉请求未在法*的答辩期间提出,故反诉请求不符*法*规定,书面告知宋X本案不予合并审理,可另案主张**。
另查*:宋X搬离涉案房*时*走空*2台、桌子14张、椅子43把、消毒柜一件、保温*一个、加热桶一个、大型滑*一个、音箱两套、木马6个、黑板3块、床44张、杯子架3个、电视机3台、书架3个、EVD1个、钟表5个、沙*3个、积木2个马3个。周XX主张*让费63000元,除包*上述物品外,还包*装修费*及押金3000元,周XX提供购买物品清单*监控录像一份予以证实。宋X对搬走上述物品无异议,辩称为其本人租赁时*进又搬出的财物,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涉案房*周XX于2014年5月办理退房*续,周XX补交物业费、水*费*搬家*680元*共计2186.51元,同时**押金3000元。
本案中,周XX要求宋X支*拖欠的转让费53000元,同时**周XX退房**交的物业费、水*费*清理涉案房*产生的搬家*680元*共计2186.51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事人陈*、店铺转让合同、录像等。
原审认为:周XX与宋X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系双**实意思表示,合法**,予以确认。周XX与宋X约定的宋X租赁涉案房*用途为开办幼儿园,在宋X接转涉案房*后,直至周XX与房*所有*租赁合同终*,周XX亦未办理完毕**许*证,由此可见周XX在未取得幼儿园经*许*证的前提下,违反国**育部门的相**定,将房*转让给宋X开办幼儿园,其转让行为存在过错,应*担违约责任。宋X明*周XX的幼儿园未办理经*许*证,仍愿意接转租赁的房*经*,接转后*较短的时*内搬离,并搬走涉案房*内物品,未尽到通*周XX退出转让房*事宜,致使涉案房*空*数月,影响了周XX继续经*或另租他人,宋X对此亦存在过错,结合双**过错程*,原审酌定由宋X承担本次转让损失的70%。
按照双**同约定,宋X应**的周XX转让费63000元*,包*押金3000元,周XX在2014年5月办理退房*宜时,支*退还押金3000元,故该3000元***X承担的转让费*予以扣除,综上,宋X应**周XX转让费42000元((63000元*让费-3000元*金)×70%),宋X已交纳的定金10000元*以抵扣,宋X另行向*XX支*转让费32000元。按照店铺转让合同第三条约定,店铺装饰、装修及设备全*无偿归*X所有,故宋X搬走的空*2台、桌子14张、椅子43把、消毒柜一件、保温*一个、加热桶一个、大型滑*一个、音箱两套、木马6个、黑板3块、床44张、杯子架3个、电视机3台、书架3个、EVD1个、钟表5个、沙*3个、积木2个马3个宋X已搬走的空*等上述物品,归*X所有。对于*XX在2014年5月退出房*租赁时*纳的物业费、水*费*清理涉案房*产生的搬家*680元*共计2186.51元,由于*X实际经*一段**,搬走后**理房*及时*理交接手续,故周XX退房**纳的物业费、水*费*清理房*搬家*680元*共计2186.51元,由宋X承担。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原审判决:一、宋XX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周XX店面转让费32000元(已抵扣定金10000元);二、宋XX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周XX物业费、水*费*清理房*搬家*680元*共计2186.51元;三、驳回周XX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周XX负担550元,宋X负担575元。
上诉人宋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依据双**订的合同,转让总价款应*53000元,一审认定为63000元*误,并且该转让价款中,房*仅有22276.71元,其余30723.29元*幼儿园内物品及办学手续的转让价值;2、双**合同上均认可转让的幼儿园已有“营业执照”,一审认定宋X在签订合同时**周XX没有**许*证错误;3、宋X在签订合同后*自有*品搬进幼儿园,在撤离时*走的亦是自有*品,一审认定宋X搬走的物品为周XX的物品无事实依据;4、宋X在与周XX协商**合同后,及时**了周XX,周XX在明*合同解*的情形下,任*租赁经*场所闲置,恶意扩大损失,一审让宋X承担无依据;4、周XX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声称幼儿园手续齐*,其是教育局的内退职工,令宋X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同根本目的无法*现,故双**订的合同应*可撤销合同,一审认定合同有*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周XX答辩称:双**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被上诉人已经**告知上诉人幼儿园的营业执照的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双**合同中明*约定了合同价款为63000元,上诉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上诉人自愿签订合同后*收了店铺并进行了经*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请求二审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查*:在二审庭审中,宋X向**提交了一份店铺转让合同,该合同内容*周XX在一审中提交的店铺转让合同基本一致,但宋X提交的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53000元,周XX提交的合同上转让费*原来的53000元*写改成63000元。宋X主张***定的转让价款应*53000元,并非周XX主张*63000元,周XX不予认可,并称双**定的是63000元,但由于*签订合同错误地写成*了53000元,后****商,由宋X将周XX手中的合同改写成63000元,但宋X并未相**改动其手中的合同,宋X在一审中对周XX所提供的合同并未提出异议,但在二审中对周XX的主张*予认可。
二审查**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宋X与周XX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从*同内容*看,双**事人转让的应*幼儿园的财产,并非是含办学许*证在内的幼儿园整个单*的转让。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合法,合同有*,双**事人应*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宋X称双**让的标的是含办学许*证在内的整个幼儿园,但从*同内容*,宋X在签订合同当时**知道幼儿园的办学许*证尚*经*有**门的审批,并且同意边*学边**的做法,同时*据《幼儿园管*条例》第十一条“国**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记注册,任***和*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之规定,宋X作为原本从*幼儿园工作的从*者,应*明*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办园许*证制度,并且在取得办园许*证后**招生。因此,可以确认,双**同转让的标的并不包*办学许*证在内,双**让的仅是幼儿园的财产,故该合同应*有*合同。宋X关**被周XX欺骗造成*大误解、合同应*可撤销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本院不予支*。
对于*同约定的租赁费*数额问题,宋X在一审中并未对周XX所持有*向**提供金*为63000元*合同提出异议,在二审中亦未提供有*证据证明*上的更改并非其所为,应*行承担举证不能*不利**,一审采信周XX所持有*金*为63000元*合同并确认合同约定的租金*额为63000元*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宋X关**金*额应*53000元*上诉主张*能**,本院不予支*。
根据法*规定,依法**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案合同履行的情况*,宋X向*XX交纳10000元*金,并在短期经*后,搬走物品撤离,对于*走物品的归*,宋X主张*走的系自有*品,未提供有*证据予以证实;对于*离的原因,宋X主张*由于*XX拖欠他人款项*致涉案房*门口被张*导强*执行通*致其无法*续经*,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行了解*合同的通*义务及宋X主张*系双**商**,宋X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宋X应*上述主张*担举证不能*不利**,本院均不予支*。
综上,原审认定合同有*,并结合双**过错程*,酌定由宋X承担本次转让损失的7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上诉人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杨**
审 判 员 王**
代理审判员 徐*梅
书 记 员 叶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3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63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