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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诉上海XX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一中民认(仲协)字第10号

申请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德贤,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XX,上海XX律师。

申请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公司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XX公司于2005年2月2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理由如下:《土地租赁合同》第10-2条约定:“本合同仲裁机构为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该条款虽然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仲裁机构的名称错误,且上海市内存有多家仲裁机构,故该仲裁条款存在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属无效,双方的纠纷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被申请人XX公司辩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系争仲裁条款合法有效,XX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6日,XX公司作为出租方与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XX公司将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XX的工业用地出租给XX公司。其中,该合同第11-2条约定:“本合同仲裁机构为上海市仲裁委员会”。2006年3月9日,XX公司和XX公司共同致函XX公司:“因业务发展需求,原XX公司与贵司签署的各项合同及往后的相关协议,现由XX公司执行、履行和承担法律责任”。XX公司在系争《土地租赁合同》上补盖了公章。后XX公司和XX公司因履行《土地租赁合同》发生争议,XX公司依据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XX公司向本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之诉。

本院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原由XX公司和XX公司签署,后XX公司通过出具函件的方式概括继受了XX公司在《土地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成为该合同的相对方,《土地租赁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要素。涉案仲裁条款中双方关于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且约定仲裁的事项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涉案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同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不尽相同。XX公司认为仲裁机构约定不明,XX公司则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是约定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本院认为,仲裁条款存有瑕疵、对仲裁机构约定不准确的原因是由于协议双方受自身法律知识和对仲裁机构认识的局限性所致。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含义解释不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予以弥补。本院注意到,涉案合同签署于2005年2月26日,当时上海存在的仲裁机构有三家,分别为上海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如果双方约定的是除了上海仲裁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两家仲裁机构,则文字上不可能表述为“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故可以推断出双方的真实意思是选择上海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应当视为双方选择了唯一的仲裁机构即上海仲裁委员会。涉案仲裁条款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有效要件,依法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申请人XX公司关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要求确认涉案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XX公司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于2005年2月2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上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英

审 判 员  任明艳

代理审判员  杨 苏

书 记 员  陈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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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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