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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李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

被告:赵XX。

原告张X与被告李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X的委托代理人黄亮、朱XX到庭参加诉讼,李X、赵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诉称:2013年3月7日,李X向其借款248000元,李X收到现金后向其出具借条一份,赵XX作为担保人签字。其多次催要,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起诉要求李X、赵XX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248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每日按42元计算);诉讼费用由李X、赵XX共同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张X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拟证明2013年3月7日张X借给李X248000元,赵XX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李X、赵XX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对张X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张X所举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李X向张X借款248000元,并出具内容为“借条今借张X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元),现金支付借款”的借条一份;赵XX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2014年10月27日,张X以催要未果为由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李X所有的坐落在濉溪县XX、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A00920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李X向张X借款248000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赵XX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亦未约定保证范围,赵XX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就利息问题进行约定,故本院对张X要求李X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偿还原告张X248000元,被告赵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保全费1860元,合计4370元,由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XX

书  记  员  李 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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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

标      的:2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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