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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安徽省蒙城县XX张李西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蒙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蒙城县XX张李西村民组

负责人:张XX,该村民组组长。

住所:蒙城县XX

委托代理人:郑树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张XX与安徽省蒙城县XX张李西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XX

书记员  王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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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蒙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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