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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姜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慧,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裔XX,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XX。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姜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贾 明

人民陪审员 蒋XX

书 记 员 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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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标      的:17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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