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XX。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
被告孙XX。
委托代理人李勇,上海市XX律师。
原告郑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X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每月将工资交给被告,被告仅留给原告几百元零花钱。原告身体不好,被告在日常生活如饮食等方面也不予照顾、关心。2014年12月,原告被查出营养不良后,原告一直在姐姐家里吃饭。此外,原、被告在处理双方子女问题上也有诸多矛盾,双方平时基本无交流。鉴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孙XX辩称,原告诉称事实不实,双方婚后关系一直很好。偶尔有矛盾,是因为原告经常外出打麻将。至于原告所说营养不良,是因为服用西洋参不当所致。此外,双方也无分居情况。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各育有子女。婚后,夫妻关系尚X。但因原告经常打麻将,双方曾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关系尚X。由于原告经常打麻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对此,原告负有责任。鉴于双方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今后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包容,互相关心,遇事多加交流和沟通,夫妻关系应能得以维持。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XX要求与被告孙XX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李 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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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