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海*金**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72年6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无业,户籍*在地本区朱*XX富*6组3085号。2013年4月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六千元。2013年6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海*金**看守所。
辩护人畅海*,上海*金*律师*务所律师。
上海*金**人民检察院以沪金*刑诉(2013)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并适用普通**,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金**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刚出庭支*公*,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畅海**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
1、2012年7月22日,在本区朱*XX,被告人王XX谎称能*助姚XX以较低价格买车,从*害人姚XX处骗取现金*民币80,000元,后**XX多次催讨,至案发尚**民币61,000元*归*。
2、2013年4月11日,被害人朱XX因其丈夫周XX参与赌博被本区吕*派出所抓获,后*通*朋友袁XX、张XX结识被告人王XX,被告人王XX以能*朱XX丈夫免受处罚并需要钱*疏通*由,于*日下午在吕*镇,先后*次从*害人朱XX处骗得现金*计*民币8,000元。
3、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王XX至本区朱*XX大茫村村委会,向*村委会主任*XX谎称受王XX委托,代为领取土地租赁押金,后*从*村委会骗得现金*民币4,800元。
为证明*述事实,公*机关*派的公*人当庭宣*或出示了被害人姚XX、朱XX的陈*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姚XX提供的借条、银行卡交易*录,证人蔡XX、金X、张XX、袁XX、李X、曹X、钟XX、王XX、杨XX、王XX的证言,证人张XX提供的中国**银行交易**单,证人曹X提供的农*土地承包**合同、付款凭证复印*,公**关*供的常*人口登记表,本院刑事判决书,公**关*具的案发经*、抓获经*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XX,据此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经*成*骗罪,且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并发现判决宣*前还有*他罪没有*决,应*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
被告人王XX当庭对公*机关*控第二节、第三节事实表示无异议,但否认实施*一节诈骗事实,辩称自己当天是向*XX借款人民币6万*,且已经**还清,涉案借条系姚XX等人逼迫王XX所写。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与姚XX之间系民事借贷纠纷,且已经**还清,被告人王XX有*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XX从*处罚。
为证实上述主张,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当庭宣*、出示了收条及证人金X、向XX的证言。
经*理查*:
1、2013年4月11日,被害人朱XX因其丈夫周XX参与赌博被本区吕*派出所抓获,后*通*朋友袁XX、张XX结识被告人王XX,被告人王XX以能*朱XX丈夫免受处罚并需要钱*疏通*由,于*日下午在吕*镇,先后*次从*害人朱XX处骗得现金*计*民币8,000元。
2、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王XX至本区朱*XX大茫村村委会,向*村委会主任*XX谎称受王XX委托,代为领取土地租赁押金,后*从*村委会骗得现金*民币4,800元。
2013年6月6日,被告人王XX主动至公**关*案,并交代共骗取朱XX人民币7,000元。
另查*:被告人王X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9日向***关*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六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害人朱XX的陈*,证人张XX、袁XX、李X、曹X、钟XX、王XX、杨XX、王XX的证言,证人张XX提供的中国**银行交易**复印*,证人曹X提供的农*土地承包**合同、付款凭证复印*,公**关*供的常*人口登记表,本院刑事判决书,公**关*具的案发经*、抓获经*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3、2012年7月22日,在本区朱*XX,被告人王XX谎称能*助姚XX以较低价格买车,从*害人姚XX处骗取现金*民币60,000元。后**XX多次催讨,至案发尚**民币10,000余**归*。
上述事实有*下证据所证实:
1、被害人姚XX的陈*、辨认笔录及提供的借条与银行卡交易*录,证实:2012年7月20日左*某日上午,王XX约姚XX与其男友蔡XX至本区朱*XX公*路***啡馆喝茶。期间王XX谎称能*通*朋友金X以较低价格帮助姚XX买车,骗取姚XX信任。后*XX、姚XX等人乘坐金X驾驶的轿车*朱*XX城南的中国XX银行,姚XX从*行取现人民币60,000元,并在金X车*将前述取现款及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0,000元*并交给王XX。事后,姚XX发觉被骗,经*次催讨,至案发尚**民币61,000元*归*。王XX归*的款项**:王XX个人先后*款人民币2,000元、5,000元,通*养*场老板及金X各还款人民币10,000元,通*朋友还款人民币1,200元。上述王XX通*金X还款的人民币10,000元*用于**王XX之前向*XX的欠款。
2、证人蔡XX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2日左*某日上午,王XX约姚XX、蔡XX至本区朱*XX公*路***啡馆喝茶。期间姚XX谈*想购买一辆轿车,王XX遂联系了其朋友金X过来商*买车*宜。蔡XX后**先行离开。当日晚,姚XX告诉蔡XX自己被王XX以帮助买车*名骗款人民币80,000元,包*人民币60,000元*银行取现款及随身携带的现金*民币20,000元。后**次催讨,至案发,王XX尚*人民币60,000多元*归*。
3、证人金X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某日12时*,王XX电话联系金X称有*车*生意,金X遂至本区朱*XX公*路***啡馆,当时*场的有*XX、姚XX及姚XX男友。金X向*XX等人介绍了买车*情况,后*XX让姚XX去取钱,并让金X开车*下。金X当时*车*王XX、姚XX至朱*XX城南的中国XX银行,姚XX在银行取钱**回车*将钱*给王XX,该笔钱*应*有*万*。金X也替王XX归*欠款人民币10,000元,具体时*已记不清楚。
4、证人向XX的证言,证实:向XX系本区朱*****17组养*场老板,其向*XX借过人民币10,000元*出具了借条,后*XX持该借条从*XX处要回款项*民币10,000元。
5、被告人王XX提供的收条,证实:2013年5月2日,王XX归*姚XX欠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审质证属实,合法**,应*确认。
关**方*出被告人王XX与姚XX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帮助姚XX买车*由骗取姚XX钱*的事实既有*害人姚XX的陈*,亦有*人蔡XX、金X的证言印*,且被告人王XX也未全*归*所骗款项,可见被告人王XX在主观上具有*法*有*XX钱*的目的,客观上实施*欺骗的行为,并使姚XX因受骗而致财产受损,故应*定被告人王XX实施*行为系诈骗行为而非民事借贷纠纷。关**告人王XX对姚XX诈骗金*认定问题,本院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王XX对姚XX诈骗金*为人民币80,000元,其中人民币60,000元****行账单*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外人民币20,000元*有*害人姚XX的陈*及证人蔡XX的证言所支*,但证人蔡XX关**部分的证言主要来源于*害人姚XX的告诉内容,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故不予认定。关**告人王XX已归*姚XX金*认定问题,本院认为,辩方*提出已经**归*姚XX的款项,但提供的收条及相**人证言仅能*实被告人王XX于2013年5月2日向*XX还款人民币20,000元,及被告人王XX通*金X及向XX各还款人民币10,000元,上述收条及证人证言有*XX亲笔签名或姚XX相***予以印*,应*确认。对于*述金X所还人民币10,000元,姚XX虽称系还之前欠款,但无相**据证实该主张,故本院认为该款项***被告人王XX此次诈骗的归*款项。另根据姚XX的陈*,扣除金X及向XX的还款外,被告人王XX自己及通*朋友共还款人民币8,200元。因此,根据目前证据认定被告人王XX共还款人民币48,200元,尚**民币10,000余**归*。辩方*出的已归*全*款项*意见与查**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有*目的,多次骗取他人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被告人王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并发现判决宣*以前还有*他罪没有*决,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XX虽主动投案,但未能*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定自首,辩方*出的相**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六千元;撤销前判对被告人王XX缓刑一年*判决,连*前判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罚金**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部分予以扣除。)
二、责令被告人王XX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相**害人及被害单*经*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海*第一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代理审判员
舒XX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金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7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6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