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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与杨XX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吉林供电段通化车间职工,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郭X,吉林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1970年5月2日生,汉族,通化市广播电台职员,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宋深博,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X因与被上诉人杨XX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纪 纲

代理审判员 :宋XX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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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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