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桂**南木镇桂*村民委员会。
法*代表人梁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XX,X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桂**人民政府。
法*代表人潘XX,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广*李XX律师*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刘XX。
委托代理人谭XX,广*桂*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广*桂*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桂**南木镇桂*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桂**人民法*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浔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桂**南木镇桂*村民委员会的法*代表人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梁XX,被上诉人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XX,一审第三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谭XX、黄*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一审判决查*:2011年12月2日,第三人刘XX与王XX签订《桂**国**地使用权*让合同》,约定将王XX已取得使用权*浔国*(1999)第260008号国**地使用证(以下简*260008号土地证)内的66.64平***地使用权*让给第三人刘XX。同日,第三人刘XX向***国*资源局申*土地使用权*更登记,并提供了《桂**国**地使用权*让合同》、260008号土地证、完税凭证等材料,该局受理后,依法*行了地籍*查,权*审核,认为其转让行为合法,土地四至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申*材料齐*,符*法*形式,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更登记。桂**国*资源局于2012年1月10日报被告审批,同日,被告准予注册登记,给第三人刘XX颁发浔国*(2012)第0085号《国**地使用证》(以下简*0085号土地证),该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为刘XX,土地座落于***南XX,使用权*积为66.64平**,地类住宅,宗*四至为:东*街道,自墙为界;南至陈*某屋,自墙为界;西至街道,自墙为界;北至黄*某屋,自墙为界。原告于2014年4月向***南木镇人民政府申*调处,该府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调解**告知书后,原告向*港市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请求撤销0085号土地证,贵港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贵政复决(2014)5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于2014年10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判决撤销0085号土地证。
以上事实有*告提供的土地登记申*书、土地登记审批表、桂**国**地使用权*让合同、地籍*查*、土地登记簿、土地归*卡、土地登记卡、居*身份证、完税证、收据、0085号土地证、260008号土地证;原告提供的调解**告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三人提供的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地法》第十一条“单*和*人依法*用的国**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和*十二条“依法*变土地权*和*途的,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被告桂**人民政府享有*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职权。0085号土地证登记的土地来源于*XX将其依法*用的260008号土地证中的66.64平*****地使用权*让给第三人刘XX,土地权*来源清楚*法。被告桂**人民政府根据第三人的申*,在办理该宗*地变更登记时,对第三人提供的土地登记申*材料的完整性、合法*等既作了形式审查,也对其内容*了必要的实质性审查,依法*行了地籍*查、审查*实等程*,发证行为符*《土地登记办法》中土地变更登记的规定,其变更登记面积和*至没有*越260008号土地证登记范*,该宗*地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因此,被告颁发的0085土地证的土地权*来源清楚,证据确凿,程*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原告主张***工商*政管*局和*思宜乡人民政府并没有*理过征用涉案土地的手续,亦没有*行过补偿,该地的所有***用权*然属于*告享有,原思宜乡人民政府与王XX所签订的《旧市场转让协议书》是无效的,原告这些主张*是本案审查**。原告主张*告的发证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权*,土地来源不清,发证程*违法*,未能*供合法**的证据证实,缺乏事实和**依据,依法*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撤销0085号土地证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不成*,依法*以驳回。依照《最高*民法*关**行<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若干*题的解*》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撤销0085号土地证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桂**南木镇桂*村民委员会上诉称,桂**工商*政管*局和*思宜乡人民政府并没有*理过征用涉案土地的手续,亦没有*行过补偿,有**门将该地闲置不用后,该土地为桂*村集体所有,被上诉人没有***据证实该土地已依法*更为国**地。原思宜乡人民政府与王XX所签订的《旧市场转让协议书》是无效的,王XX所持有*260008号土地证是违法*理所得,被上诉人根据260008号土地证变更登记并颁发0085号土地证是违反法*规定的,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没有**涉案土地的来源,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0085号土地证。
被上诉人桂**人民政府辩称,一审第三人申*变更登记的土地权*来源清楚、合法,四至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申*材料齐*,符*法*形式,被上诉人经*籍*查,权*审核后,给一审第三人颁发0085号土地证,程*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实和**依据,请二审法*依法*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第三人刘XX述称,王XX将其持有*260008号土地证中的66.64平*****地使用权*让给一审第三人,0085号土地证登记的土地来源于260008号土地证,土地来源清楚*法。上诉人主张0085号土地证登记的土地属其所有,没有*据证实。原思宜乡人民政府与王XX所签订的《旧市场转让协议书》是否有*,不是本案审理的范*,而是另一法*关*。被上诉人颁发0085号土地证的程*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合法,适用法*法*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请二审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本院查**事实与一审判决查**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审第三人颁发的0085号土地证的土地使用权*属王XX享有,系260008号土地证项*的部分土地,一审第三人是通*与王XX签订国**地使用权*让合同而有*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即0085号土地证是根据260008号土地证变更登记得来,涉案宗*面积和*至在260008号土地证登记土地及转让土地范*内,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因此0085号土地证登记的土地权*来源清楚、合法。一审第三人申*变更登记,被上诉人经*籍*查、审查*核后*发0085号土地证,符*《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程*合法。在260008号土地证未被依法*销的情况*,应*认可该证的法*效力,因此,上诉人认为260008号土地证是违法*理所得的,故被上诉人根据该证变更登记并颁发0085号土地证是违反法*规定的主张*成*,不予支*。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本案土地行政登记行为合法,依法**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依法**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依法**驳回。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桂**南木镇桂*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黄*华
审 判 员 苏*平
代理审判员 王*玲
书 记 员 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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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9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