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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通***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市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XX公*。

法*代表人王XX,经*。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经*。代理权*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代收法*文*。

委托代理人宋*博,吉**博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通*XX公*(以下简*XX公*)之间盈余*配纠纷一案,不服通*市东**人民法*(2013)东***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31日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X、被上诉人XX公**托代理人王XX、宋*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张XX一审诉称,张XX持有XX公**份。XX公**册资本为2,446,000.00元,2012年XX公**到拆迁补偿款41,900,000.00元。2013年7月11日,XX公**有*开股东*会,便按股金*倍分配补偿款并扣除20%的税。张XX找到XX公*,公**答复是有*钱*没回来,等回来再陆*分,公****利,张XX却没有*得红*,故请求法*判令XX公**14倍股金*配给张XX84,000.00元,返还股金6,000.00元,免除20%扣税,分配2005年*2013年**29,000.00元。赔偿交通*、误工费1,000.00元。共计120,000.00元。

XX公**审辩称,我公**在破产清算中,因清算没有*束*法*行股利*分配。我公**有*东*股本都*经*还,张XX没有*到股本的原因是其拒不领取。2005年*今我公**于*损状态,无法*得红*,综上请法*驳回张XX的请求。

一审法*认定事实:张XX是XX公**股东,入股本金6,000.00元。XX公***被征收,得到补偿款41,900,000.00元。XX公**未清算,不能*定公**亏数据,未对该款予以分配。2012年12月10日,XX公**定不再经*、进行清算,先行返还股东*本,待税务、审计*部门确认后,再对净资产进行分配。2013年6月19日,XX公**定从**征收款中暂时*给股东*本四倍。除张XX外的股东*按公**定领取了股本及股本四倍的借款,张XX因不同意公**决定,没有*取。现XX公**于*算期,未清算完毕。

一审法*认为:张XX针对自己的主张*供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张XX不服一审判决,其上诉理由为:XX公**得拆迁补偿款后,没有*开股东*会分配补偿款。要求按14倍股金*配拆迁补偿款,分配2005年*2013年*红*,返还股金6000元,赔偿交通*、误工费1000元。另,通*XX没有*质对财务进行审计,XX公**国**业,没有*行解*的权*,应*是国*委批准。

XX公**审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XX公**在清算中,张XX请求返还股金*早,交通*、误工费、诉讼费*本案结果存在关*,如市政府违背法*规定,张XX应*起行政诉讼。

在二审审理中,双**事人对XX公**否进入自行清算程*存在争议,本院评判如下:

XX公**张*进入清算程*,其提供的证据有**县地税局的证明,证明*在自行清算。待清算结束*后,才能*理相**宜。

张XX主张*有*行清算,证明*虚假的,公**国***,不能*行清算,只能*国*委组织。对其主张*提供相**据。

本院认为:XX公**供的通*县地税局大安*心分局出具的证明,以及XX公**股东*会决议,能*证实XX公**经*入自行清算程*。张XX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驳证据,综上,本院认定XX公**按相***规定,进行自行清算,目前处于*算过程*。

本院经*审审理查**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XX公**有*责任**,股东66名,无国**,故其按照《中华*民共和****》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自行清算,符*法*规定。目前清算未结束,张XX主张*分配无事实和**依据,对其上诉主张*院不予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依据《中华*民共和**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双**事人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孙**

审 判 员  吕 萍

代理审判员  王*武

书 记 员  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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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8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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