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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X(曾*名方XX),出生地江*省武**,无业,住江*省九江*武**。因本案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胜,浙江XX律师

杭*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4)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被告人方X及其辩护人马*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杭*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方X以qq聊天的方*虚构低价出售苹果牌5s16g型手机的事实,骗得被害人薛X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XX,通*支*宝分6次将人民币12200元*至其指定的中国XX银行账户。

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方X以上述同样方*虚构低价出售苹果牌5型手机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李X在浙江*建德市,通*支*宝将人民币500元*至其指定的中国XX银行账户。

被告人方X将上述骗得的钱*人民币12700元*于*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方X家*赔偿了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害人薛X、李X的陈*,发生情况*告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宝账户及转账账单*情、协助查*财产通*书、中国XX银行借记卡资料查*、农*银行卡交易**、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谅解*、抓获及发立破案经*、常*人口信息、派出所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以非法*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公*机关*指控成*。被告人方X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处罚。根据被告人方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没有*犯罪的危*,适用缓刑对其居*的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缓刑。辩护人相**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民法*关**用财产刑若干*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生效之日起计*;罚金*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向*江*杭*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郑X

书记员  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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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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