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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申XX与被上诉人马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XX,男。

委托代理人李浩、王XX,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又名马XX,男。

上诉人申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王XX,被上诉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随成

审  判  员      蒋XX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书  记  员      杨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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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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