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XX,男,1956年7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袁明亮,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XX,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XX,组织机构代码009XXXX3813-9。
负责人文章,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X,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龙XX、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XX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蒋XX负担。
审判员 邓X
书记员 谢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