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杨*,四川培欣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贺X。
原告李X与被告贺X确认房*所有**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X经*院公*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李X诉称,被告贺X2011年4月21日公*委托朱XX代为出售位于***金**XX*楼*号(权1*****6)房*一套。2011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XX签订了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房*以人民币120万**款出售给原告。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了全*价款,被告于6月22日将该房*的产权*书及钥匙交付给了原告使用,但被告没协助原告完成*户手续。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原、被告的房*买卖合同有*和*于***金**XX*楼*号房*归*告所有。2、本案的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理查*:位于***金**XX*楼*号房*系被告贺X个人所有。该房*在2011年6月24日之前均没有**、冻结,只是尚*中国*政银行按揭款65万*。贺X于1996年12月27日离婚后*再婚,本案诉争房*系贺X个人单*所有。被告将本案诉争房*委托给朱XX代为出售。其代理权*有*为签订房*买卖合同,代收购房*、代还银行按揭款、代办过户等。2011年6月21日朱XX与原告签订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贺X将位于***金**XX*楼*号的房*以120万**价格出售给原告李X。签订合同当天支*定金5万*,原告李X代还中国*政银行按揭款65万*,银行注销抵押后**余*50万*。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了全*房*120万*,双**2011年6月22日办理了交房*宜。被告的代理人朱XX于6月22日将房*钥匙、物业票据交付给原告,原告实际占用本案诉争房*。双**2011年6月24日到成**房**办理过户手续,房**已经*理,并且买卖双***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计*基数为506240元,核定共纳税款为48604.04元,原告正缴纳税款时*成**温**人民法*查**本案诉争房*,最终*致过户未完成。为此产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被告的身份证明,房*产权*,国*证、离婚证、成**国*公*处的公*声明*和**委托书、核税单、银行转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经*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X与贺X之间的房*买卖合同是贺X的委托人朱XX代为出售,该委托经***国*公*处公*,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合法**。受托人朱XX在其代理权*内实施*民事法*行为,其法*后*由贺X承担。双**间签订的《房*买卖合同》,是双**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该合同合法**。贺X以120万**价格将房*出售给李X,朱XX出具的收条、朱XX的银行转款凭据证实了李X按照合同约定支*了全*房*及还清了贺X欠付中国*政银行的按揭款65万*,并已经*付原告,合同已实际履行。因贺X涉及其他借贷,导致该房*产权*人民法*查**未能*理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该《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且李X、朱XX已到成**房**办理过户手续,房**已受理和***地方*务局已经*定出房*买卖所纳税款,这些交易*为均发生在人民法*查**前,因此该合同合法**,受法*保护。根据《最高*民法*关***、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部分或者全*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但尚*办理产权*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可以查*、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错,人民法*不得查*、扣押、冻结。根据上述司***的精神,李X支*了全*购房*,并实际占有**,主观上没有*错,要求确认房*买卖合同有*和*于***金**XX*楼*号房*归*所有*诉讼请求,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据此,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X与贺X于2011年6月21签订房*买卖合同合法**,
二、位于***金**XX*楼*号房*归*X所有。
案件受理费9285元,公*费600元,由被告贺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成**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周X书
审 判 员 杨 洪
人民陪审员 姜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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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2-13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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