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XX,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
原告传XX,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
委托代理人付XX,丰**三合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何XX,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
被告何XX,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
被告杜XX,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
被告陈X,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
被告谭XX,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
被告徐XX,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
被告徐X(又名徐X),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
被告李XX,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
被告杜XX,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
被告江XX,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
委托代理人彭*柏,重庆森吉*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重庆森吉*师*务所律师。
被告湛XX,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
第三人王XX,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
委托代理人付XX,丰**三合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原告彭XX、传XX与被告何XX、何XX、杜XX、陈X、谭XX、徐XX、徐X、李XX、杜XX、江XX、湛XX及第三人王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传XX、第三人王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付XX,被告何XX、谭XX、江XX及何XX、何XX、杜XX、陈X、谭XX、徐XX、徐X、李XX、杜XX、江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柏、朱X,被告湛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彭XX、传XX诉称,被告谭XX、何XX与二原告于2011年3月2日签订了《合伙协议》,该协议约定:二被告与李XX三人作为大股东,以及二原告作为小股东*伙投资修建“碧水*”工程。协议签订后,二原告分别*3次交给被告谭XX人民币375000元。在交款后,二被告不要二原告管*,且开支*法、账目虚假,为此,二原告多次要求退伙,并退还投资款及利*,但被告置之不理;后*于2013年10月分别*二原告10万*、2014年2月退16666元、2014年3月退7万*,共计3次分别*还二原告186666元,尚*别*二原告188334元。鉴于*告的行为导致二原告无法*行与其合伙经*管*该工程,故诉请人民法*依法*决原、被告合伙关*退伙,并由被告分别*还二原告投资款188334元。
被告何XX、何XX、杜XX、陈X、谭XX、徐XX、徐X、李XX、杜XX、江XX辩称,二原告所述不属实,其根本没有*求过退伙,且在合伙期间被告谭XX、何XX要求彭XX参加管*,但其不愿参与管*;二原告及第三人与被告谭XX、何XX不是一个大股东*伙关*,而且二原告所交款项*是被告谭XX、何XX收取,而是由李XX收取;整个合伙工程*于2013年8月竣工,该合伙事务已结束,现在不存在退还,只是合伙结算的问题,且原、被告为该工程*结算正与开发商*诉讼中,二原告也集资了部分诉讼费*,故请求人民法*依法*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湛XX辩称,原告传XX、彭XX及第三人王XX的请求应*到法*支*,且被告湛XX也另行向**提起了诉讼,要求退出合伙关*。
第三人王XX述称,二原告与被告谭XX、何XX签订合伙协议后,传XX便将其股份转让第三人,且双**订了转让协议,后*以传XX名义缴纳的投资款,实际是第三人所缴纳,且在退款时,也是退与第三人,因此,请求人民法*依法*决被告退还第三人剩余*资款。
经*理查*:2009年10月,朱XX承诺将丰**滨江XX“恒安.碧水*”建房*程*包*何XX承建,为此,何XX向*XX支*了保证金300万**其他费*。2010年7月10日,何XX组织工人入场施*。同年9月9日,朱XX与何XX补签了《管*协议》。2010年7月21日,谭XX、何XX、李XX签订了《合伙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一、本工程*三个股东*成:谭XX、何XX、李XX,每个股东*责投资180万*。二、所有*工程***材料由大家**利*自己的人际关*,为集体的利**约的前提下决定货源;临时*购一般两人同去。三、费*报销:电话费、交通**家*行负责,一律不予报销。材料和*外的开支*经*人签字后*予以支*。四、中途如有*出者,只能*本工程*墙砖完工后*还本金,不计**不分红;通*交投资款后10日内不交投资款者属于*动退出等。合伙人签字:何XX、谭XX、李XX”等。同年11月13日,谭XX、何XX、李XX签订《合伙补充*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由于*XX股因特殊原因未能*时*纳集资款,何XX、谭XX决定不按原合伙协议第四条追究违约责任。主动帮助融*陆*万**入李XX股占三分之一股,李XX投入的壹佰贰拾万**三分之二股;二、各股东*实际投入资金*额分红”等。尔后,谭XX、何XX为解*李XX股份中投资不足问题,便介绍彭XX、传XX加入李XX股份进行投资。彭XX、传XX在对该工程*入部分资金*,因对李XX不信任,便要求直接与何XX、谭XX补签合伙协议,何XX、谭XX表示同意。2011年3月2日,双**订了《合伙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一、本工程*三个股东*成:何XX、谭XX、李XX,每个股东*责投资180万*。二、……。三、2010年9月28日由三个股东*商*2010年10月10日交工程*资款(300000.00元),李XX的股东*2010年11月5日没有*工程*资款,由工程*责人再找一个小股东,在李XX的股东*(60万*)作为李XX的大股东*分之一的小股东,由传XX、彭XX作为一个小股东。四、费*报销:电话费、交通**家*行负责,一律不予报销。材料和*外的开支*经*人签字后*予以支*。五、中途如有*出者,只有*本工程*墙砖完工后*还本金,不计**不分红;通*交投资款10日内不交投资款者属于*行退出等。合伙人签字:传XX、彭XX(签名并捺印)何XX、谭XX(签名并捺印)”。传XX在合伙后,因其无钱*入,便邀第三人王XX与其合伙投资,王XX同意与其共同投资。尔后,传XX分别*2010年7月23日向*XX交纳投资款30万*,于2011年3月2日向*XX交纳投资款5万*,于2011年6月9日向*XX交纳投资款2.5万*。彭XX分别*2010年8月26日向*XX交纳投资款30万*,于2011年3月2日向*XX交纳投资款5万*,于2011年6月9日向*XX交纳投资款2.5万*。因此,传XX、彭XX在入股后,分别**XX交纳了工程*资款37.5万*。其中,传XX向*XX交纳的投资款37.5万*,实为第三人王XX所出资。2011年12月25日,传XX(甲方)与王XX(乙方)签订《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甲、乙双**丰**滨江XX“碧水*”工程*甲、乙双**同的股份中传XX的股份全*转让给乙方;双**资金*已全*算清,两不相*,再无瓜葛。以后“碧水*”工程*一切权***务由王XX一人承担和*有,与传XX无任***”。何XX、谭XX对传XX将股权*让与王XX一事予以认可。2013年7月,“碧水*”建房*程*工,同年8月7日,该工程**收为合格工程。该工程*工后,全*股东*13人分别*取了部分投资款。其中彭XX、王XX先后3次分别*领取投资款186666元,至今分别**188334元*领取。后*该工程*包**与实际施*人即何XX、谭XX、李XX进行结算,全*股东13人曾*次要求发包**算,为此双**生纠纷。后*XX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要求重庆恒安*业有*公*、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公*、朱XX支*工程*等,为此,彭XX、王XX出资11600元*于*讼开支。
上述事实,有*、被告的陈*,合伙协议,投资款收据,转让协议,退款领条,管*协议,合伙补充*议,蒋XX的证明,合伙人分配工程*领条,建筑工程*合评价意见书,证人王X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何XX在承建丰**滨江XX“碧水*”工程*,又与谭XX、李XX合伙施*,并约定了三方*资金*及亏损盈余*例;由于*XX、谭XX、李XX资金*足,便各自邀约小股东*资参与自己的股份。被告何XX、谭XX为解*李XX资金*入不足问题,安*原告彭XX、传XX加入李XX股份中;因二原告不信任*XX,方*二被告签订了《合伙协议》。其中传XX又与王XX合伙投资,其所交纳金*实为第三人王XX出资,尔后,传XX将其与王XX合伙的股份全*转让给王XX所有,至此,传XX已实际退出了合伙,故传XX不应*本案适格的原告。2013年8月,“碧水*”工程**收合格后,即全*合伙人约定的合伙事务已完成;因此,原告彭XX及第三人王XX与二被告在合伙事务完成*,其签订的《合伙协议》已终*,合伙关*因合伙事务的完成*解*。在合伙协议终*后,各合伙人应*合伙事务进行清算,从*确定各合伙人在合伙期间的盈余*配及债务承担。本案在庭审中,本院已向*原告及第三人进行了释名,其在合伙事务完成**应*出退伙,只是双**行合伙事务的结算问题,但二原告及第三人仍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因此,二原告及第三人王XX在合伙事务完成**求与被告退伙的请求不能**,本院不予支*。对于*告彭XX及第三人王XX述称的其在合伙期间曾*次提出退伙要求,因其在庭审中未提供充*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XX、传XX及第三人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60元,由原告彭XX、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刘**
人民陪审员 吴*莲
人民陪审员 周 霖
书 记 员 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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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4 16:00:00
审理法院:丰都县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