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彭道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XX。
被告张XX,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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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丰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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